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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新刑法设立的罪名。
目前对于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标准和医学标准。
特情,也称为“线人”或“耳目”。
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综合主客观事实。
查明犯罪目的,是准确认定犯罪行为性质的重要前提。
研究吸毒人员的心理特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宁夏以“大收戒”为突破口,压减毒品消费市场,扫除监管死角。
未成年人能否构成毒品犯罪再犯,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可以构成毒品犯罪再犯,理由如下: 首先,免除犯罪前科报告义务和犯罪前科封存并不等于犯罪前科消灭。
国家公职人员吸食毒品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情况偶有发生。
禁毒是持久战,我等同仁当由此出发打好这一仗。
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条目繁多。
无论刑罚轻重与否,未成年人都不应当构成毒品犯罪再犯。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犯罪。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和界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应主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应扩展理解“场所”的空间范围。
未成年人特定的心理特征使其易受毒品侵害。
约” 皆将吸毒入刑, 以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 结合当前的毒情形势, 吸毒更应入刑。吸毒后人的行为举止癫狂不受控制, 造成的危险种类繁多、不胜枚举,与其分别入刑不如将吸毒本身入刑。
司法实践中“代购”毒品认定之初探。
新加坡禁毒工作的成功得益于成熟的社区环境、联动的预防教育...
马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运输的是毒品系司法实践认定运输毒品案难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国际禁毒日”前夕,就我国严峻毒情形势作出指示:综合采取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危害。吸毒入刑符合《宪法》的要求和《刑法》规定的犯罪最本质特征。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运输的是毒品系司法实践中认定运输毒品案难点。
特殊贩毒人员因身体原因、法律规定不适宜关押。
吸毒者所购毒品刚达到数量较大的起点,且部分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以购买数认定贩卖数额。故对于本案,如果依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则应当以查证属实的贩卖毒品数额即2克对被告人量刑,如果依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则应当认定被告人朱某贩卖12.5克毒品,再酌情扣除其吸食毒品的数量。
犯罪嫌疑人违背吸毒人员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吸毒人员吸毒的,仍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不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足以使被害人违背其意志吸食毒品,均符合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如能对搜查过程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在案证据,可认定毒品属犯罪嫌疑人所有。
应加强研究并构建科学合理的防控体系。
在我国的吸毒人员中,青少年所占比例越来越高。
近日,广州3名基层干部吸毒被查处,一人是派出所民警。
阿富汗的柯尔克孜族游牧者生活在偏远、高海拔的地方。一队商人赶着牦牛穿过险峻的小路,朝低海拔的山谷走去。一个夏天的傍晚,一对年轻夫妇在前去进行交易的路程中,在帐篷外用毯子遮盖住牦牛。
随着明星涉毒丑闻的连续曝光,该罪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网络涉毒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毒品交易流通、教唆传授、场所3种类型。
近年来,青少年吸食合成毒品问题日益严重。
如何有效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罂粟。
毒品严重残害青少年的健康,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本文就行为人对运输毒品的行为性质产生错误认识时如何对其定罪量刑展开探讨。
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毒品犯罪,历来是我们国家严厉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24个毒品犯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两方面的共性问题需要明确:明知是假毒品仍以真毒品卖出或者故意以假充真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毒品犯罪的量刑存在不少认识误区。
姓”公“人员吸毒事件,无一不触动公众神经,冲击公众底线。
在审查批捕阶段对于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尤须审慎。
毒资追缴是防止毒情蔓延的关键工作。
时间很快到了晚上23时,民警陆续都到达所里集中,在会议室集中完毕,所领导就开始对民警开展动员工作,紧接着,对当晚行动进行详细部署。此次任务顺利完成,包厢内的男男女女还沉浸在刚刚的毒瘾飘忽中,民警立即对各包厢内的人员进行上铐、搜身。
对禁毒工作的新常态要有新认识、新思路、新作为、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