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用关于认定吸食冰毒的批复

2015年05月27日 10:52:02 来源: 网络舆情参考禁毒专刊

    近日,公安部下发《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给有关执法意见的争议画了一个句号。如何理解并运用,笔者仍觉需要多说几句。

    该“批复”一发布,就有同仁问笔者:“假如吸毒嫌疑人在现场检测阳性之后辩称服用了司来吉兰(一般做治疗帕金森病的辅助药物),怎么办?”笔者以为有三个处理办法供一线执法民警选择。

    第一个办法是将嫌疑人的辩解连同嫌疑人的人体生物样本一同提交给既有司法鉴定资质,又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司法鉴定机构,用鉴定结果区分吸食冰毒与服用司来吉兰。这样做的结果可以获得两个证据:一是鉴定意见,二是嫌疑人被戳穿的申辩,两个证据足以认定其吸食冰毒。

    第二个办法是在实际办案笔录中询问嫌疑人为何服用司来吉兰,如果涉及帕金森病的,请其提供就诊病历、医药费发票、服用该药物的处方等,或者根据其提供的就诊医院进行查证(远途的可用电子传输),从而认定其申辩是否属实。如提供不出相关证明,并查否其申辩,则被查否的申辩成为其吸毒证据。

    第三个办法,如果有其它证据,包括目击者证言、收缴的毒品、吸毒用具、吸毒前科,甚至其它传递证据,与现场检测阳性形成证据链,那嫌疑人的狡辩是自作聪明,我们不予理睬,径直认定其吸毒。行政执法既要讲公平,还要讲效率,民警不可以被嫌疑人“说故事”而牵着鼻子走。

    一句话,一切足以证明吸毒嫌疑人主观明知吸毒的表现,都可以成为认定其吸毒的证据。当然,从证据学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对付嫌疑人“说故事”的根本办法,也是执行该“批复”的关键是,有关部门应当尽快下发检测标准给公安部门所属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实验室,以利实验室通过检测区分吸食冰毒与服用司来吉兰。

    (许庆民 作者为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政委)

 

责任编辑: 柴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