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掉进的“陷阱”再谈吸毒本当入刑

2015年10月09日 09:25:44 来源: 中国禁毒网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88 公约”)第三条第 4 款(d)项写道“缔约国对于按本条第 2 款确定的犯罪,可以规定对罪犯采取治疗、教育、善后护理、康复或回归社会的措施,以作为定罪或惩罚的替代办法”。这里所提及的第 2 款犯罪是指将非法“故意占有、购买或种植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以供个人消费的行为确定为刑事犯罪”,我国有学者称做“非法占有、购买毒品供自己消费罪”,其实就是吸毒罪。这样表述是为了与整个文献“药物滥用”的表述相一致,与临床合法使用精麻药品相区分。公约是需要大家共守的。西方国家将吸毒入罪,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却用社区戒毒(康复)这套制度即该项所言的 “可以规定对罪犯采取治疗、 教育、 善后护理、 康复或回归社会的措施,以作为定罪或惩罚的替代办法”。西方国家在反恐问题上搞双重标准,在禁毒问题上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最典型的莫如日本侵华战争时对毒品鸦片实行专卖——卖给中国人,而对其军政人员、随行家属吸食鸦片者则处死。

    “88 公约”的起草者们都是禁毒的行家里手,谙熟禁吸戒毒的客观规律。他们深知如社区戒毒(康复)这类禁吸戒毒制度必须与充裕的“治疗、教育、善后护理、康复或回归社会”所需要的资源和高素质的人口相匹配,否则必然是空想和“说故事”。因此,“88 公约” 第三条第四款(d)项对于那些发展中国家的缺乏认识的人来说,都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陷阱”。

    我们目前并不完全具备与社区戒毒 (康复) 制度相匹配的 (治疗、 教育、善后护理、康复或回归社会)社会资源。我们是有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和帮教中成绩斐然的综治干部、社工、志愿者、民警、医生等等,但是凤毛麟角,“雷锋”是每个公民做人做事的努力方向,不是我们制定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更多的人抚养教育自己的孩子尚且自顾不暇,哪顾得上他人吸毒的子女。我们不能将政策法律建立在这样的物质文化基础之上。否则,就要犯不实事求是错误。这种思维方式同样严重影响了禁吸戒毒法律制度的建立,给我们的禁毒事业造成了极大地损失。今天这种“在打击中发展,在治理中蔓延”的局面就是明证,近乎 100% 的复吸率和居高不下的吸毒人员年增长率则更能具体说明问题。

    以吸毒成瘾认定为例,吸毒成瘾认定本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生物医药学问题,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从毒品的法定的学理的本质属性——成瘾性出发,而作为执法人员不是医药学专家,只能进行机械认定。对于吸毒人员来说的“单剂量”,就是能够找到欣快感达到寻刺激目的的吸食量。《公安部关于对吸食、 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8]3号)指出 : “有证据证明其吸毒, 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 认定为成瘾” ,这既是一个认定吸毒的标准同时也是一个认定成瘾的标准,是从毒品的法定的学理的本质属性——成瘾性出发的,具体处理应当就是治安处罚加实行强制戒毒,还有点象吸毒入刑。但化学合成毒品出现之后,一些执法人员附和社会上化学合成毒品不会成瘾的谬论,此“批复”形同废纸。而《禁毒法》 出台后, 相当一段时间配套法规规章缺如。 等到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出台,执法人员又采取第一次抓获处罚后放人,第二次抓获认定成瘾实施社区戒毒,第三次抓获认定成瘾严重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机械认定处理的办法。至于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笔者从事禁毒十多年来,听力目力所及就未曾看到过一例。大量实际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被放虎归山,成为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接连不断、屡见不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这本是一个不该掉入的“陷阱”!毒品曾经使我们国家和民族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直到今天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回忆起那段不堪回首的历史,无不对毒品、对吸毒恨得咬牙切齿、恨之入骨。古今中外乃至“88 公约” 皆将吸毒入刑, 以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 结合当前的毒情形势,吸毒更应入刑。所谓“毒驾入刑”说到底是吸毒行为导致危险状态出现即为既遂的危险犯,而吸毒本身既是一种滥用精麻药品的行为,又造成人的精神由极度兴奋、欣快、幻觉转而极度沮丧、萎靡、消沉的危险状态,既是一个既遂的行为犯,又是一个既遂的危险犯。吸毒后人的行为举止癫狂不受控制,造成的危险种类繁多、不胜枚举,与其分别入刑不如将吸毒本身入刑。毒品本为人类开发出来用于临床的精麻药品。毒品无心人有意,主动吸毒何来受害人之说?

    而重新审视和修订禁毒法制首当其冲的就应当是吸毒入刑。吸毒入刑符合《宪法》的要求和《刑法》规定的犯罪最本质特征,吸毒入刑方能“四禁并举”以直接有效地遏制各类涉毒违法犯罪,吸毒入刑能有效解决制约禁毒工作的一系列瓶颈问题以收事半功倍之效。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的条件下,尽快将吸毒入刑,将现有禁吸戒毒的规范用刑事法律制度重新规制, 迅速解决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 接轨于国际社会, 有利于国际政治斗争、彰显我们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助于国泰民安,是实实在在的禁毒的治本之道。(许庆民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政委)

 

 

责任编辑: 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