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员贩毒犯罪查办困境及应对思考

2015年06月30日 14:15:54 来源: 正义网

    近年来,一些身患癌症、尿毒症、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特殊群体以赚取治病费用为借口,丧失社会良知,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甚至公开贩卖毒品,致使毒品蔓延趋势加剧,涉毒犯罪急剧上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据统计,仅湖南某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特殊贩毒人员就达40余人。

    此类特殊贩毒人员因身体原因、法律规定不适宜关押,在诉讼程序中无法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判决后也未能收监执行刑罚。由于人身自由不受限制,这些特殊贩毒人员因此变得有恃无恐,在社会上疯狂实施毒品犯罪。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破解对特殊人员贩毒案件查办乏力的现实困境,有效预防、惩治特殊人员贩毒犯罪问题,需要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认真思考,合力应对。

    一、特殊人员贩毒犯罪对社会的现实危害

    1、特殊贩毒人员涉案后未能及时收押、收监,导致其犯罪行为肆无忌惮。

    黄某2012年10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当年11月6日因病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1月18日黄某向他人出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另经侦查查明,黄某在2012年10月上旬和11月期间,曾先后三次向他人出售毒品。上述事实表明,黄某在前次诉讼程序过程中和刑事判决后不久,均实施了贩卖毒品犯罪。

    黄某胡作非为的底气在于,他是一名晚期癌症患者,看守所不收押,监狱不收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黄某等特殊人员发现法律无法对其有效处罚的漏洞后,便肆意妄为,利用毒品疯狂地报复和危害社会。

    2、特殊人员贩毒横行,导致毒品交易泛滥。

    随着国家对毒品违法犯罪查处惩治力度的不断加大,毒品交易犯罪危险性不断上升。许多贩毒分子察觉到司法机关对特殊人员涉毒查处、打击乏力的困境,开始有意识的选择此类人员作为下线进行零包贩毒。重症病人挟病自重,认为法律惩治不了其犯罪行为,见利忘义,在社会上逞性妄为,渐渐由地下贩毒转变为公开、半公开贩卖,直接导致社会上吸毒人员剧增。

    有居民在上级政府网站上举报当地尿毒症病人在县城菜市场内公然出售毒品,痛斥其“恨不得将毒品摆到街上去卖”。特殊贩毒人员身患重病,即使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也无法对其实施处罚,迫于无奈,当地公安机关只得将一批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了事。一段时间之后,该地毒品违法犯罪情况又死灰复燃,毒品问题连带引发诸多次生犯罪和治安违法问题,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环境。有老百姓总结:一个重症病人贩毒,(导致)一个地方都不得安宁。只有有效打击特殊贩毒人员,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毒品违法犯罪的蔓延势头。

    3、特殊人员贩毒犯罪得不到有效惩治,侵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刑事法律规定,任何触犯刑法的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并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身患严重疾病不是犯罪分子籍以逃避刑法处罚的理由。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特殊人员贩毒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应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现实生活中,有些贩卖毒品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因为身患重病却未被司法机关收监执行刑罚,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犯罪刑罚规定对其形同空文。某地一曾姓女毒贩,2014年10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其身患尿毒症,法院未对其收监执行刑罚。曾某由此变得有恃无恐,认为法律对其无可奈何,以绝症作为挡箭牌,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3月期间,先后六次公然向他人出售毒品。

    曾某贩毒后并未受到法律的惩罚,并可以继续实施毒品犯罪。其行为后果对其他此类特殊群体具有极为恶劣的示范作用,只会使得他们会越发恣睢无忌。常此以往,必将动摇法律以及道德的准星,模糊人们的是非观念,从而留下严重的后遗症,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后果。

    二、对特殊人员贩毒犯罪的应对思考

    令人憎恶的犯罪事实与特殊人员的悲惨处境集于一身,让司法人员左右为难;同时,国家现行法律的模糊规定也直接导致对特殊人员贩毒只能是抓了放,无法羁押,刑罚得不到执行,打击乏力。针对特殊人员贩毒犯罪查办乏力的现实困境,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治、教、惩”相结合,共同治理特殊人员贩毒这一社会问题;还需要公安机关深入查办毒品上下游违法犯罪案件;更需要立法机关修改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确保特殊人员贩毒犯罪案件的诉讼强制措施、刑罚执行得到有效落实,确保特殊贩毒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

    1、社会合作,“治、教、惩”相结合治理特殊贩毒人员。

    癌症、尿毒症、艾滋病等重大疾病,让此类特殊群体面临人生的绝境,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无法缓解其沉重的经济压力。作为社会的弱者,他们值得同情。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大病救助制度,民政、卫生、财政等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针对特殊人员及其家庭实施社会救助,让其看到救治的希望,重燃起生活的希望。

    对特殊贩毒人员,办案机关一方面要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引导,敦促其不再危害社会;另一方面组织医疗人员对其实施必要的医疗救助,关爱其家庭,努力解决其后顾之忧。针对特殊贩毒人员的身体状况,建议由司法机关和民政、司法、财政等政府部门统筹协调,由国家财政投入专项资金设立专门的特殊人员收治中心,隔离关押上述人员,并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和医疗设备实施救护治疗。确保政府和社会对这一特殊犯罪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和人道主义关怀。

    但身患重疾不是特殊人员违法犯罪的借口,更不应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当特殊贩毒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铤而走险,通过贩毒赚钱治病时,其行为已逾越和践踏了法律和道德的红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公安机关要继续加大对贩卖毒品犯罪查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检、法司法机关应就特殊人员贩毒犯罪案件构建协调办理机制,确保案件在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的前提下严格依法办理,让每一个毒品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绝不姑息纵容,以儆效尤。

    2、全面出击,深入查处贩毒上下游违法犯罪。

    有需求就有市场。毒品违法犯罪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特殊贩毒人员之所以敢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是因为有吸毒者的存在,是因为毒品交易中存在暴利。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特殊贩毒人员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对多次实施毒品犯罪的特殊贩毒人员要重点监视和查处,进行不定期的毒品检查、收缴。社区矫正机构应落实对特殊贩毒前科人员的日常监控管理,避免其重蹈覆辙。

    特殊人员贩卖毒品的犯罪方式一般是毒品零售,其毒品一般来源于上线毒贩。公安机关在破获特殊人员贩毒案件后,应注重深挖犯罪根源,顺藤摸瓜,力求猎获其上线,进一步扩大战果,切断毒品货源,斩草除根,不留后患。

    学校、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不断强化对吸毒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逐步缩小毒品需求市场,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吸毒人员一律强制隔离戒毒,有效震慑其他毒品违法犯罪分子。此外,公安人员还可通过走访、跟踪、蹲守等方式,干扰、阻断特殊贩毒人员与吸毒人员联系;只有斩断特殊贩毒人员的犯罪网络,才能从根本上敦促其改邪归正,预防重新犯罪。

    3、完善立法,确保刑罚得到切实执行。

    因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严重疾病”、“社会危险性”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解释、界定,监管机关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黄某、曾某等特殊贩毒人员,通常以“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为由,拒绝收押、收监。黄某、曾某等特殊贩毒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得被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判决后也只能是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在严重疾病面前统统消解于无形。特殊贩毒人员便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在刑罚判决后无所顾忌地再次从事自己的“毒品生意”。

    因此,需要相关立法机关在监管法规和刑事诉讼法律中明确,贩毒人员即便是身患严重疾病,考虑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及时收押、收监,确保诉讼程序依法运行,维护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同时,公、检、法办案机关与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加强沟通协调,在审慎评估特殊贩毒人员羁押风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其再犯罪社会危险性,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该类犯罪分子诉讼阶段被及时收押、刑事判决得到切实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结语

    毒品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而特殊人员贩毒已然成为毒品犯罪链条中的“助推器”,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大乱源。有效打击特殊贩毒人员,需要整个社会合力行动,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打击惩治力度,有效根治这一社会丑恶现象,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