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

2016年03月22日 08:46:26 来源: 法制网

    陈国庆 刘平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高速化、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发展,毒品犯罪的渠道和形式越来越隐秘,毒品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毒品类案件也逐渐常态化。然而,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条目繁多,无形中增加了辩护律师的案头工作。

    毒品犯罪是个法定犯,也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后,造成了严重的法益侵害,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就需要动用刑法。那么我们做毒品辩护的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毒品犯罪中所谓的“非法”,包括了哪几部法律。

    笔者进行了一个大概的梳理,最重要的就是《禁毒法》,这部法律由之前的《禁毒条例》而来。其次是《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实质是一个被处以刑法之前的一个缓冲法律,也就是所谓的保安处分。

    我们来看《禁毒法》是如何与《刑法》的347-355条进行对接的,《禁毒法》第59条、60条、61条、62、64、65条,这些都是刑法347-355条所谓非法的渊源所在,只有违反了《禁毒法》的这些条文,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启动刑法。比如说,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10克以下冰毒,不构成犯罪,但却违法了《治安处罚法》,需要受到被行政拘留,受到治安处分。再比如,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罪,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前置条件,才能被追究刑责,哪些前置条件呢?比如需要达到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以上;或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情形;或曾经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过等;否则就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虽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被处以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还是免不了的。

    再看《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第71条、72条、73条规定了对涉毒类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了347条外,因为刑法第347条是不论多少数量,均构成犯罪),规定了一些涉毒的行为的治安处罚。

    针对刑法350条的非法买卖制度物品罪,还有一个行政法规,就是《易制毒物化学药品条例》,该条例第38、39、40、41、42条,规定对制毒化学药品管理,如违法了这些管理规定,则违反了刑法上的350条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涉毒案件如果已经超出了《治安处罚法》的处罚范围,则下一步就进入了刑事的立案程序,公安机关根据什么文件或法律来判定立案标准?为此,最高检、公安部就刑法347-355条,专门制定了一个部门规章,也就是《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三》,此司法解释对刑法344-355条犯罪立案追究标准进行了一个细化,确定了一个立案追诉的标准,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此规章一共十二条,分别是,第一条规定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强调了347条,不论数量,均要立案追诉;第二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同时对毒品的种类及其数量进行了一个列举;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立案标准;第四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的标准,明确了与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共犯的区别;第五条,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第七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立案追诉的数量标准;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的立案追诉的数量标准。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以及强迫他人吸毒的立案追诉第十一条,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立案追诉标准;第十二条 规定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这一部规章,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也可以对涉毒当事人是否构罪做出一个初步的判断,是个非常好的、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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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