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

2016年03月22日 08:46:26 来源: 法制网

    当涉毒当事人被逮捕后,一般取保的可能性较低,就我们办理过的案件来看,取保候审成功的几乎没有,一方面反应了国家对涉毒类犯罪的严厉打击,另外一方面根据最高检《关于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中就包括了吸毒、赌博恶习的;第六条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了,毒品犯罪中的主犯或积极参加人员。我们知道,涉毒类犯罪,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吸毒人员,有吸毒恶习,被推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具有社会危险性,即便刑期可能在三年以下,也不可能被取保候审或被判处缓刑。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主要涉及到三个司法解释,第一个要用到的司法解释是《关于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主要从1、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2、毒品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3、关于氯胺酮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4、明确了涉及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需要做毒品含量的鉴定;第二要用到的司法解释是《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三个方面的问题,1、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问题;2、关于制毒物品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3、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问题;第三个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走私、买卖麻黄碱的,《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主要规定了六大方面的问题;1、关于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2、关于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行为的定性;3、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4、关于犯罪预备、未遂的认定;5、关于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6、关于制毒物品数量的认定;7、关于制毒量刑的数量标准;8、规定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范围;

    除了以上三个司法解释文件,还有三个会议纪要,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性质的问题件,但对毒品犯罪辩护的重要性,却不言而喻。这三个纪要是《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及《大连会议纪要》,针对这几个会议纪要,最高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分别对《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发标了相应的理解与适用。《大连会议纪要》的主要涉及到16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

    1、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处理问题。

    3、罪名认定错误的问题

    4、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定罪问题。

    5、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定罪问题。

    6、居间介绍毒品犯罪问题。

    7、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问题及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问题。不同地区适用死刑的数量不一样,比如广东要1公斤以上才会判处死刑,而云南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可能要求更高一些。

    8、规定了毒品犯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和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情形;

    9、运输毒品的刑法适用问题

    10、制造毒品的认定和处罚问题

    11、毒品含量鉴定和混合型毒品案件的处理问题及毒品的鉴定问题

    12、毒品的立功问题(协助抓获同案、毒枭立功、检举他人犯罪立功的认定问题)

    13、毒品再犯的问题

    14、毒品犯罪的共犯问题

    15、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16、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问题(主要规定对孕妇、哺乳期妇女涉毒犯罪的处理问题)

    而《武汉会议纪要》主要从:罪名认定,共同犯罪认定,毒品数量认定,死刑适用,缓刑、财产刑适用及减刑、假释,累犯、毒品再犯,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等方面进行了一个解释和说明。

    以上列举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在毒品犯罪辩护中都会经常用到,也是我们进行辩护工作的重要参考。

    作者: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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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