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侦查证据的认定

2017年05月19日 11:14:01 来源: 人民法院报第六版

    特情,也称为“线人”或“耳目”,指“侦查机关领导和指挥的,用于侦查刑事案件、搜集犯罪情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隐秘力量。”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和严密组织性,一般的外线侦查很难侦破,运用特情贴靠毒品犯罪分子进而采取内线侦查是世界各国侦查机关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普遍使用的手段。特情属于“隐秘力量”,特情侦查相关证据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隐秘性,与庭审质证的公开性之间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因此,法官在审查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侦查相关证据时,应当对特情侦查相关证据的特点有明确认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权衡利害,慎重得出认定结论。

    一、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特情侦查证据的种类

    由于特情侦查的严格保密要求,难以从公开文献和数据资料上了解特情侦查运用的全貌。特情的介入往往会成为被告人和辩护人以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为理由展开辩护的切入点,甚至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从审判实践来看,特情侦查证据主要包括通过特情获取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证明特情介入过程及其合法性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

    二、特情侦查证据在审判阶段凸显的问题

    (一)证据数量偏少,证据链薄弱

    特情侦查的毒品犯罪案件往往证据数量都相对较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也比较困难。这是因为:1.毒品犯罪案件通常没有被害人,缺乏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据和取证线索,也很难像其他刑事案件那样通过勘查现场、走访、排查等常规侦查手段来获得有价值的证据信息;2.由于毒品犯罪活动隐秘性极强,毒品犯罪分子惯于隐匿踪迹,反侦查能力强;3.特情侦查对特情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应变能力都有较高要求;4.基于保密的需要,特情一般不出庭作证,其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也常常因无法公开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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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