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贩毒案件的防控建议

2015年06月05日 09:34:45 来源: 网络舆情参考禁毒专刊

    近年来,随着我国禁毒工作力度的加强,一些毒品犯罪集团将大宗毒品交易分割为零星毒品交易,以此降低、逃避被打击的风险。零星贩毒行为愈演愈烈,逐渐成为缉毒侦查、取证工作的一大难题。目前在我国禁毒实践中,零星贩毒问题表现突出,为此应加强研究并构建科学合理的防控体系。

    一、零星贩毒案件的现实特点

    犯案数量多

    通过调研发现,某直辖市近几年办理的毒品案件中,零星贩毒案件占比达到80%以上,部分县区占到了90%以上;毒情较为严重的南方地区,自2012年至今,零星贩毒案件占全部侦办的毒品案件量85%以上。由此不难看出目前禁毒实践中,零星贩毒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且呈快速上升趋势。

    毒品交易时间短

    零星贩毒案件与传统的大宗毒品交易相比,交易时间短,隐蔽性更强。实践中很多零星贩毒案件在几秒钟即可完成,如果没有真实的情报,查获起来极其困难,另外交易时间短也造成了证据固定和认定上的难题。

    特殊主体涉毒现象严重

    零星贩毒的犯罪主体特殊性主要表现两点,第一是以贩养吸者居多,即很多零星贩毒者都为吸毒者,靠贩卖少量毒品维持吸毒;第二,零星贩毒案件中,特殊人群贩毒的现象突出,多以艾滋病人、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弱幼小等群体居多,给打击和处理工作带来难题。以某直辖市为例,近两年,该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查获的零星贩毒案件中,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案件占比70%以上,但在处理方面,采取羁押措施的仅占15%左右,剩余的都因羁押难等问题不了了之。

    犯罪嫌疑人再犯率高

    零星贩毒案件中对于嫌疑人的处罚相对较轻(一般处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之毒品犯罪巨大的利益诱惑,导致在零星贩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出狱后往往再次从事零星贩毒活动。因此其再犯率相比其他案件较高。经常出现“犯了抓、抓了再犯”的恶性循环,使得禁毒效果大打折扣。

    二、零星贩毒案件侦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制裁力度较轻

    根据公安禁毒部门的反映,实践中对于零星贩毒者的处罚较轻。在劳动教养制度未取消前,对于零星贩毒者往往采取劳动教养,从治理效果上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自去年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后,目前实践中对于查获到的零星贩毒者,禁毒部门一般都采取“二选一”的做法。即走刑事诉讼程序判刑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对于吸毒者)。这样处理也导致了一些尴尬问题:对于零星贩毒者,采取判刑方式的,司法实践中刑期一般为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以贩养吸零星贩毒者,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则至少两年。因此很多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都愿意认罪而不愿意被强制隔离戒毒,因为认罪得到的处罚最多被“关一年”,而强制隔离戒毒则需要限制两年之久的人身自由。这样的“考虑”也导致了公安部门与法检部门的分歧。公安部门呼吁加大对零星贩毒者的处罚,而法检部门基于犯罪情节、法律规定等考量,很难对零星贩毒者判处较重的处罚,这是禁毒实战部门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特殊人群涉毒问题难处理

    零星贩毒案件中,特殊人群贩毒现象明显。这造成了法律与现实间的脱节问题。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抓获到的零星贩毒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另一方面,由于特殊人群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加之我国目前缺少与特殊人群相配套的关押场所,使得很多特殊人群贩毒者即使经过法院判决也无法关押。(主要是关押场所条件不具备或拒收),某市2011年办理的一起贩毒案,嫌疑人患有艾滋病,仅送医就花费20余万,另外耗费了大量的监管警力。这样一来,形成了对特殊人群“不愿抓”的问题。

    证据固定认定难

    零星贩毒案件面临的较大难题还在于证据方面。首先证据收集难。零星贩毒交易时间段、交易场所隐蔽,交易双方使用暗语沟通、双方属自愿交易没有第三者参与,所以在证据收集方面难度较大。其次证据认定难。目前在办理零星贩毒案件中,主要的证据为口供,而一旦进入公诉环节、审判环节,被告人翻供的比率非常大,此时又没有其他的客观证据可以证明贩毒事实。仅靠口供很难定罪,因此往往使得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处罚。此外,零星贩毒案件中存在的一些技侦证据,例如通话监听录音、对话记录等等,在证据转化使用上存在障碍,往往不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由此也影响了零星贩毒案件的打击效果。

    三、零星贩毒案件防控建议

    简化诉讼程序

    司法实践中,零星毒品数量多、审理周期长,为了更有效的打击零星毒品犯罪现状,建议简化诉讼程序。例如适用轻罪快审程序。及时、快速、合法办理零星贩毒案件,我国贵州省针对零星贩毒案件构建了“9—9—12”制度,即零星贩毒案件侦破后,9天时间内在公安机关搜集证据,移送起诉后检察院9天时间内办结,法院在12天之内判决。这样的制度保证了零星毒品案件的高效率审结,可以有效的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有利于打击零星贩毒蔓延现象。

    适时降低证据认定标准

    由于零星贩毒案件的特殊性,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适时降低案件证据认定标准,现实中,只有口供而无其他客观证据系零星贩毒案件的普遍特点,对于此,只要有两人以上吸毒者能指认曾在嫌疑人之处买到毒品的,就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此外,在一些客观证据的证据规格和表现形式上,应适当的降低,公检法三部门应对于零星贩毒证据认定标准达成合意。这样的工作符合打击零星贩毒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缓解禁毒形势。

    设置特殊人群专门羁押场所

    对于特殊人群羁押难的问题,有些地区已经探索出了积极的模式。例如重庆沙坪坝区关爱医院,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的艾滋病关押场所,并配备一定的医疗条件;再如广东中山市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就是由政府出资兴建,通过完善收押制度实现涉毒人群控制。不难看出,涉毒特殊人群问题需要由国家和政府层面提供相应的政策、财政支持,例如兴建阳光工程、设立专门的关押场所等等。另外监管部门也应出台明确的标准,明确何种标准应予以收治,何种标准不予收治,与公安禁毒部门形成良性的配合机制。

    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针对目前禁毒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出台相应的办案规定和司法解释。规范量刑、侦查、关押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例如提高零星贩毒案件的处罚力度、降低证据认定标准、以法律层面对特殊人群关押场所做出规定等等。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符合打击零星贩毒实践的需要,也符合禁毒现状的需要。

    (王锐园 作者为中国刑警学院禁毒学系教师)

责任编辑: 柴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