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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机构,定期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等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禁吸戒毒、禁种铲毒等工作,根据公安部部署,开展禁毒国际合作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毒服刑人员戒治和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志愿活动和吸毒人员社会帮扶,并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农业、林业、商务、新闻出版广电、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邮政、海关、人民银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以及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第六条根据中国和俄罗斯两国政府签定的双边协议,并经公安部批准,省及边境地区市、县公安机关可以同俄罗斯远东地区禁毒执法机关开展边境禁毒查缉、协查、协作,定期交流情报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或者协助破案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范围和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毒品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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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