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与戒毒康复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和省拨付的禁毒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市、县人民政府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克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各项保障措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禁毒防范工作,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禁毒委员会,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承担。
各级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建立成员单位协作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禁毒工作措施;
(二)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评估、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毒品问题现状、发展变化趋势和禁毒工作开展情况;
(四)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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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