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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2014-09-17 09:06:3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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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含MDMA等成分的毒品

    “摇头丸”是指以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或者3,4-亚甲二氧基乙基苯丙胺(MDEA)为主要成分的片剂、丸剂或胶囊类毒品。部分“摇头丸”中还掺杂有氯胺酮成分,属于致幻性苯丙胺类兴奋剂。近年来,我国实际查获“摇头丸”的案件数量不多,但实践中多将不含MDMA、MDA、MDEA等成分的丸状、片剂状毒品不加区分地称为“摇头丸”,导致这一称谓被滥用,也给毒品的性质和数量认定带来困难,确有必要加以规范。根据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基本原则,对于此类混合型毒品,应当根据其主要毒品成分和具体形态认定毒品种类、确定名称。按照法律语言的要求,文书中不宜直接使用其主要毒品成分的英文名称缩写,而应使用中文化学名称。但是,此类毒品的中文化学名称较为复杂,在文书中反复出现会影响表述的简洁性,故可以在第一次表述该类毒品时在中文化学名称后注明其英文缩写简称,下文中使用其简称即可。如表述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下简称MDMA片剂)、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片剂(以下简称MDA片剂)、3,4-亚甲二氧基乙基苯丙胺片剂(以下简称MDEA片剂)等。需要说明的是,对于MDMA、MDA、MDEA等毒品的中文化学名称,我们专门听取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技术处和国家毒品实验室有关专家的意见。专家指出,麻精药品品种目录及2007年“两高一部”联合制定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上述毒品的名称表述均不够规范,其中的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命不仅指MDMA,还涵盖了其他化学成分相近但不属于毒品的物质,如5,6-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故不宜采用。我们根据专家的一致意见,采用了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亚甲二氧基乙基苯丙胺(MDEA)等更为规范、准确的化学名称。同样,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为“摇头丸”等俗称的,可以在文书中第一次表述该类毒品时用括号注明,如表述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下简称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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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黄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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