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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2014-09-17 09:06:3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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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

    这方面,《意见》主要规定了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状毒品,以氯胺酮为主要成分的片剂状毒品,含氯胺酮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等的名称表述问题。

    (1)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状毒品的名称表述。氯胺酮的外观为白色晶体粉末,实践中多将其表述为“K粉”或者“K”粉。对于常态粉末状的该类毒品,应统一使用其化学名称,表述为氯胺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为“K粉”等俗称的,可以在文书中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如表述为氯胺酮(俗称“K粉”)等。

    (2)以氯胺酮为主要成分的片剂状毒品的名称表述。毒品市场上存在一些以氯胺酮为主要成分,同时添加其他毒品、非毒品成分的片剂状毒品。实践中对该类毒品的名称表述非常不规范,有的甚至表述为“摇头丸”,混淆了不同毒品的性质。对于以氯胺酮为主要成分的片剂状毒品,也应当采用前述“主要毒品成分+片剂”的表述方法,统一表述为氯胺酮片剂。

    (3)含氯胺酮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等的名称表述。在制造氯胺酮犯罪中,常常会查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等。对于这些含有氯胺酮成分的非常态物质,应当根据其毒品成分和具体形态进行客观表述,如表述为含氯胺酮成分的液体、含氯胺酮成分的固液混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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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黄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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