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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2014-09-17 09:06:3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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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8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思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

    审判工作中发现,毒品犯罪案件法律文书中存在部分毒品名称表述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尤以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名称表述最为突出。规范表述毒品名称,既是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规范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准确认定毒品性质、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为科学规范毒品名称表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自2013年初以来开展了相关调研论证工作,通过研究大量毒品犯罪案件裁判文书、查阅相关专业资料、咨询有关专业人员意见,形成了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初步意见。鉴于毒品名称规范问题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阶段,单由法院一家对毒品名称表述进行规范效果有限,经正式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意见,一致同意由三家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对毒品名称表述进行统一规范,以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部门共同对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初步意见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了毒品鉴定专家和法律语言专家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并联合发布了《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思路

    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法律文书中,毒品名称表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较少使用规范的化学名称,多用俗称。如将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剂状毒品表述为“麻古”或者“麻果”,将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状毒品表述为“K粉”等。第二,用单一的化学名称指代形态、成分有明显差异的毒品。如用甲基苯丙胺指代甲基苯丙胺含量明显不同的晶体和片剂状毒品等。第三,同一名称(主要是俗称)指代的混合型毒品有时并不相同。如“摇头丸”在有的案件中指代以MDMA为主要成分的毒品,在有的案件中又指代以氯胺酮为主要成分的毒品,在另一些案件中甚至指代不含毒品成分的丸状物品;“神仙水”在不同案件中指代的毒品成分也常常存在较大差异。

    《意见》针对毒品名称表述存在的上述问题,明确了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基本原则。同时,从实践情况看,毒品犯罪案件中迫切需要规范名称表述的主要是甲基苯丙胺、氯胺酮、“麻古”(又称“麻果”)、“摇头丸”、“神仙水”等新类型、混合型毒品,《意见》对这几类毒品的名称表述作出了具体规范。传统毒品海洛因不存在名称表述不规范的问题。对于实践中较少出现的新类型毒品(如甲卡西酮、曲马多等),名称表述的规范性问题目前尚不突出。今后如发现其他需要规范的毒品名称表述问题,可以根据《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加以规范。

    从涉及的法律文书范围看,《意见》明确规定,需要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法律文书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终局性法律文书,也是主要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考虑到工作实际,对其他内部法律文书暂不做硬性要求,但也希望按照《意见》的要求规范表述毒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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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黄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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