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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2014-09-17 09:06:3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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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三条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对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摇头丸”“神仙水”等几类毒品的名称表述作了具体规范。

    (一)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确定,毒品名称表述应当以毒品的化学名称为依据,不再直接使用俗称。由于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与《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对部分毒品的化学名称规定不尽一致,前者更符合法律语言要求,故应优先以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毒品名称为表述依据。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毒品名称进行表述。

    第二条基本原则确定了混合型毒品的名称表述方法。混合型毒品的名称表述直接关系到毒品的种类认定和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确定。该原则规定,对于混合型毒品,应当以其中一种主要的毒品成分确定毒品种类,并根据其具体形态进行客观表述。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即处罚更重)的毒品成分确定混合型毒品的种类,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也采用了这种做法,这不仅有利于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分子,也便于司法操作。由于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定罪量刑标准低、社会危害大,混合型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一般应当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确定其毒品种类。对于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极低的(固体2%、液体0.005%以下,即痕量),以其他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但含量并非极低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且标准相同的,以其中所占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片剂状混合型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如果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并非极低,应当表述为甲基苯丙胺片剂;片剂状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咖啡因成分的,如果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极低,而氯胺酮的含量并非极低的,应当表述为氯胺酮片剂。混合型毒品成分复杂的,可以用括号注明其中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或者所占比例较大的一至二种毒品成分,以全面反映毒品性质,如表述为含氯胺酮(咖啡因、地西泮等)成分的液体。

    第三条基本原则确定了毒品常见俗称的表述方法。实践中,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了解毒品的规范化学名称和混合型毒品的具体成分,所供述的通常是毒品的俗称,如“麻古”、“K粉”等。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文书中认定的相关事实提出异议,也为了体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对应性,可以在文书中第一次表述该类毒品时用括号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毒品常见俗称,如表述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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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黄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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