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2017年10月11日 08:34:16 来源: 宁夏日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物流、邮政、快递企业以及娱乐场所、机场、车站、旅店、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食品、饮料中掺入、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集、买卖、运输麻黄草的,由农牧、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未执行实名寄递、收货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互联网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网络运营者发现涉毒违法信息或者涉毒违法行为,未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删除违法信息、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店、洗浴、餐饮、娱乐场所未建立内部责任制和巡查制度,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明知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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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