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1998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7年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成员单位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
(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禁种铲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毒防范措施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建立禁毒协会和禁毒基金会,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禁毒工作。
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