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2017年10月11日 08:34:16 来源: 宁夏日报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公民法治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等教育活动中,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禁毒图书、视听资料、互联网宣传信息等公共文化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教育基地,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和考试内容并进行督导。学校每学期安排禁毒教育不少于两课时。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开展禁毒教育,推动学校禁毒教育与家庭、社会禁毒教育有效衔接。

    学校禁毒教育工作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面向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

    公务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本区域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鼓励公民开展家庭防范涉毒自我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预防教育。

    第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第十一条 运输、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

    娱乐场所、机场、车站、旅店、网吧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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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