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2017年10月11日 08:34:16 来源: 宁夏日报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二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禁止非法加工、贩卖、使用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禁止在食品、饮料中掺入、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传授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制造方法。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研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机制。

    第十四条 禁止非法采集、买卖、运输麻黄草。

    农牧、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实行麻黄草采集、收购许可和销售等流向监控、运输核查、追溯制度,加强麻黄草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麻黄草收购、产品加工和销售台账,并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工作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机场、车站、口岸以及其他重点区域设立固定或者流动毒品检查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海关、民航、铁路、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对管理、收派件、分拣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并执行实名寄递、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对发现寄递疑似毒品、非法寄递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寄递,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对寄递货物的相关单据及验视、登记的记录应当留存一年以上备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以及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删除违法信息、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

    通信管理等互联网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信息的监测、处置。网络运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旅店、洗浴、餐饮、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发现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进行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资金流动情况的,应当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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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