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新型毒品”案引争议

2018年04月19日 08:53:54 来源: 中国青年报

    声音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翻阅该案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涉及涉案产品流向的表述有:“向国外出口”“向境外邮寄”“伪报品名以邮寄方式走私美国、澳大利亚、荷兰、瑞士、法国、英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生产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等。

    总共48页的一审判决书中,涉及涉案产品流向的表述为:“生产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向境外走私、销售”等。

    一审判决书列出了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该案多个检材中含有国家列管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一类)成分。

    一审判决书还提供了其他电子证据,例如,提取张成与杨某的手机短信记录证实:二人明知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规定,仍商谈制造精神药品的情况,其中,张成于2015年3月让杨某“以后不要再接4号的单了,他们都不愿意发了,像5号也少接吧,我们可以多花点力气在新品上”,杨某回复称,“我只是想把产品卖掉,否则浪费了”。

    不过,朱明勇律师提出,一审判决书中,“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精神药品的具体流向与用途,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因此依法不能认定为毒品。”

    2018年1月,针对该案,张成家属通过微信公众号“绝命师姐”发布多篇文章,亦对这点提出疑问。

    上述文章提到:“为了证明涉案化学公司的产品流向,在当庭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一份涉案的杨某跟国外客户往来的邮件,当庭阅读,强调邮件里多次出现过‘吸食’字眼。”

    据称,辩护人当庭辩驳,其翻阅案卷未看到“吸食”字样,要求公诉人指出具体是哪一封邮件中有“吸食”二字。

    文章称,公诉人回应,在开庭前又向法院移交了两本案卷,(吸食)内容都在这两本卷里面。辩护人要求当庭指出。但公诉人没有指出含“吸食”二字的邮件在哪里。家属事后了解,“邮件中没有这样的字眼”。

    2018年2月7日、8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就这些相关情况分别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截至发稿时,未获具体回应。

    公开报道显示,2016年6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2015年度十大毒品案件,该案(“制贩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位列其中。

    2017年8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召开“毒品和制毒物品标准认定研讨会”,来自学界、业界的专家展开探讨。

    有学者提出,“毒品”并非科学概念,而是法律概念。《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所列的麻精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明确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属于刑法中的毒品和制毒物品,需要慎重对待,具体分析。

    与甲基苯丙胺(冰毒)“天然”就属于毒品不同,《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所明确规定的麻精药品,在性质上系药品,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只有在非法作为毒品使用的场合,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毒品。所以,对于实践中买卖、运输麻精药品的行为,不能一概简单地认定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要注意考察麻精药品的使用是否合法及其实际用途,进而准确定性。

    也有学者提出,是否构成犯罪,应考虑这几个因素:第一,在销售的那些国家,这些物品是否属于列管的精神药品?如果在那些国家,这些物品仍然不被认为是列管物品,它的行为仍然不构成犯罪。第二,就算是这些国家把这些药品列为禁管药品,这些药品也有可能被用作正常的生产经营,如果购买的下家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宜认为构成毒品犯罪。这里面的问题,公诉人需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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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