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新型毒品”案引争议

2018年04月19日 08:53:54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案发

    张成与涉案化学公司的联系始于2005年。

    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法定代表人杨某,登记经营范围为:电子化学品及化学中间体的技术开发和服务(不含危险品)。张成系该公司股东之一。

    一审判决书上,张成的部分“供述”称,他投资了3万元,占股27%,参与成立化学公司,主营方向是定制化学品的合成,“当时定下的原则是违背中国法律的东西不能做”。他负责新产品的把关,以及协同公司鲍某(该案另一被告人)进行新产品研发。

    武汉海关缉私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称,2014年11月25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对一国际特快包裹依法查验,发现包裹内两袋晶体状物品呈毒品阳性;11月26日,邮检科又在另一国际快件包裹内查获两袋类似物品。经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这些晶体状物品均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Methylone)”,总重量3965.5克。

    2015年6月1日,机场办事处将该案移交武汉海关缉私局,该局分别于当年6月1日、6月3日立案。

    2015年6月16日,武汉海关缉私局将涉案化学公司冯某、张成抓获,对该公司办公场所及生产车间、实验室进行搜查、查封。随后,其他涉案人员相继被抓获或投案。

    涉案主要产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Methylone)”,在该公司被编为4号产品。此外,还有“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公司编号5号)、“4-甲基乙卡西酮”(公司编号25号)等。这些产品,均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第一类精神药品。

    这一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生产上述等列管精神药品,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2016】165号起诉书称,由于利润巨大,2014年被告人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上述产品的非法生产及销售。

    起诉书称,被告人冯某在2014年后,向境外邮寄“4号产品”92740克,“5号产品”2205克,“25号产品”13274克,还有其他列管一类精神药品10克到数千克不等。

    2016年10月8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张成、冯某、鲍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案件于2017年4月13日宣判。

    一审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杨某、张成等成立化学公司,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聘请、培训员工生产销售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谋取利益,所生产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其中,杨某负责产品销售接单、客户联络,张成负责技术指导,冯某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购买原料、包装发货及快递跟踪,鲍某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

    一审判决书提到,为逃避海关监管,(涉案人)向境外发货“采取伪报品名及价格的方式蒙混过关”。2013年,相关产品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2014年后,杨某等人依然继续非法生产上述产品,并向境外走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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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