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2017年02月24日 09:14:22 来源: 黑龙江日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汽车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再次违反,发生涉毒案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涉毒违法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汽车租赁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从事工业用大麻种植、种子繁育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再次违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涉毒案件,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工业用大麻种植、种子繁育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再次违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发生涉毒案件,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单位或个人从事工业用大麻麻杆、花叶、麻籽销售、加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种植、销售、加工单位或者个人未执行监督管理制度,或者未对种植、销售、加工后的副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工业用大麻被盗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再次违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涉毒案件,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因涉毒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的工业用大麻,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专供纤维、食品、保健品、药品、动物饲料、建材制造加工等工业用途的大麻科大麻属一年生草本植物品种。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1995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禁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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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柴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