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2017年02月24日 09:14:22 来源: 黑龙江日报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毒品预防宣传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工作目标,作为平安城市、文明城市(乡镇、单位)的创建内容,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责任,增强公民知毒、识毒、防毒、拒毒、禁毒意识,提高公民抵制毒品的能力。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根据毒品违法犯罪的变化趋势,针对毒品贩卖、吸食等重点问题,选取典型案例,编制、更新培训和宣传材料,提升宣传效果;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素质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等工作相结合,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常态化;设立禁毒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禁毒制度,参与公益性和社会性禁毒教育工作,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将禁毒公益广告列入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刊登、播放、展示禁毒公益广告和节目。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预防毒品教育纳入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培训专兼职师资力量,对学校落实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学校应当确定专兼职教师,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应予制止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督促吸毒学生戒除毒瘾,并加强引导和监督,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第十三条机场、车站、影剧院、商业街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禁毒公益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洗浴、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示,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禁毒警示标示、禁毒预防宣传品,由各级禁毒委员会无偿提供。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创造和维护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使其养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和娱乐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犯罪人员家庭、涉毒人员家庭、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的未成年人的关心和帮助。

    家庭成员吸食、注射毒品,其他家庭成员及亲属应当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帮助其戒除毒瘾。

    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应当创造便利条件,方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朋友进行探视,不得将接受探视权利与戒毒表现等其他因素相关联。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部门联合管理制度,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协调工作,防止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和流入非法渠道。

    各级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财政、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海关、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毒品管制协作机制,加强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仓储、使用、进出口、赠与、出借和销毁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毒品查缉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口岸、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和其他物流集散地,以及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查缉。

    第十八条易制毒化学品企业需要在其下设的分公司之间进行内部调剂、调拨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建立流转台账,如实记录调剂、调拨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原因和库存等。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邮政、快递、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置和更新必要的技术检验设备,不断提高查验技术,防止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快递、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邮政、快递、物流寄递企业对寄递详情单、物流提取单据留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电子信息档案的留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的销售信息,不得非法传授制毒方法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巡查制度,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毒信息,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配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洗浴、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应当建立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本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为进入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本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场所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管理人、物业管理单位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配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在办理车辆租赁业务时,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资料、联系电话等相应信息。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二年。

    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配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引进、推广工业用大麻优良品种,对工业用大麻品种选育、种植和加工进行规划引导和监督管理,并加强毒品原植物宣传教育。

    单位或者个人选育、引进、种植工业用大麻品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品种可以种植、销售、加工。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工业用大麻种植、种子繁育,应当在种植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种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说明种子或者品种来源、种植面积、种植区域、用途等情况。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工业用大麻麻杆、花叶、麻籽销售,应当在销售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售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说明销售物来源、销售数量、销往地区、购买人等情况,并提交销售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工业用大麻麻杆、花叶、麻籽加工,应当在加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加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说明原料来源、加工数量、加工损耗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种植、销售、加工工业用大麻,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在种植、加工期间对工业用大麻植株、中间产物、终产物开展安全检测,对种植、销售、加工后的副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工业用大麻被盗,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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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柴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