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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纯度与毒品犯罪量刑问题研究
2014-05-29 10:36:59  来源: 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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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最高人民法院《纪要》的理解

  在全国范围内不对毒品定量,鉴定纯度的状况一直持续到2000年初。鉴于各地法院审理毒品案件时,在处理毒品纯度问题时反映的新情况,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纪要》),再次谈及毒品纯度问题,指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

  这是我国在审理毒品案件时,关于毒品纯度与量刑问题上的最新规定,因此,有必要做深入的研究。

  (1)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

  毒品种类繁多,怎样确定毒品含量极少,各种毒品的掺假成分又是什么呢?下面简要介绍我国常见毒品的有效成分及掺假物,并分析什么情况下属“含量极少。”

  毒品分类方式有多种。常见的分类,按照来源可分为植物天然毒品(如鸦片、古柯、大麻及其衍生物、仙人掌碱、致幻蘑菇菌等)和合成化学毒品(如“冰”毒、摇头丸等)。按照对人的心理活动和精神状态所起的作用可分为:1、中枢神经系统镇静剂:如吗啡、海洛因、鸦片、巴比妥类和安定类镇静剂。2、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如安非他明、可卡因、苯环己哌啶(PCP,又称普斯普)。3、致幻剂:麦司卡林、麦角酰二乙胺(LSD,又称劳士弟)。4、大麻,既有兴奋作用,又有致幻作用,少量则起到镇静作用。

  世界各国立法对毒品的分类各不相同,其中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将毒品按照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为若干等级。按照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国务院1987年11月28日发布实施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实施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1996年公布的经过修订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同时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基本一致,我国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规定了118种麻醉药品和119种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理上的主要区别是,吗啡、海洛因等麻醉药品对中枢神经的作用是通过阻断神经传导产生的,而精神药品则是直接抑制或刺激中枢神活动产生的。下面简要介绍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几类常见毒品。

  ①鸦片(opium)

  医学上称阿片,俗称“大烟”。将罂粟植物未成熟的果实割开,流出的白色浆液干燥后制得的棕褐色膏状物,是生鸦片,它不能直接吸食,经加工熬制成熟鸦片方可吸食。鸦片中含有40多种生物碱,其中主要有吗啡(morphine)、可待因(codeine)、蒂巴因(thebaine)、罂粟碱(papaverine) 、那可汀(narcotine)。由于种植地区的气候、海拔高度、土地肥沃程度、湿度及采集果实时间的因素的差异,鸦片中不同生物碱的相对含量差别很大。吗啡是鸦片中的主要生物碱,其含量为4-21%,通常在8-14%之间;其它生物碱的含量,可待因为0.7-3%,蒂巴因为0.2-1%;罂粟碱为0.5-1.3%,那可汀为2-8%。去汁去籽后的罂粟壳(poppy shell),吗啡含量仅有0.02-0.05%,但长期服用仍可上瘾,因此与吗啡、可待因、蒂巴因一起,作为我国生产的麻醉药品列入了我国卫生部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鸦片的掺假成分为红糖、中药丸、沙枣和其他植物的茎叶等。

  ②海洛因(heroin,diacetylmorphine)。

  化学名称二乙酰吗啡,俗称白面,是当今世界上最为常见、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种毒品。1874年,英国人莱特首先用吗啡和醋酸酐合成出二乙酰吗啡,用于治疗吗啡滥用者的毒瘾,随后德国人完善了生产工艺,1898年德国人德里赛给这种新药品命名为Heroin(意思是英雄的和强大的),近代中国将其翻译为海洛因或海洛英。海洛因药效是吗啡的4-8倍,药物依赖性是吗啡的2.5倍,只须注射一两次就会上瘾,上瘾后很难戒除,而且一旦服用过量会因呼吸受到抑制致死。这种“神奇的”治疗药物面世不久,就引起医学上极大的争议,由于它的毒副作用远远超过了医疗价值,美国将其列入“具有高度导致滥用危险性和强烈依赖性,且不能使用于医疗目的的药品”,首倡禁止制造和进口海洛因,最先合成海洛因的英国也于1953年将其从《英国药典》中删除。

  海洛因纯品是白色细粉末。由于加工方法、添加成分的不同,海洛因呈现出灰白色、土黄色、棕褐色、黑色等不同的颜色,外观上也有粉末状与块状的区别。一般来说,白色等浅色的海洛因含量高于褐色等深色的。实践中,由于高纯度的海洛因不能直接用于吸食,并且更由于暴利的驱使,查获的约70%以上的毒品都被掺假。海洛因常见的掺假成分有:咖啡因、巴比妥、非那西汀、去痛片(氨基比林、非那西汀、咖啡因、苯巴比妥)、扑热息痛、扑尔敏、氯丙嗪、安定、安乃近、苯海拉明、复方阿司匹林、士的年、乳糖、面粉等。贩毒市场上常将海洛因分为1-4号。1号海洛因中不含海洛因,而含有70-90%的粗制吗啡,2号到4号海洛因含量依次升高,其中4号海洛因是经过多次净化精炼而得到的含量在80%左右的海洛因盐酸盐,高纯度的海洛因最终到达吸毒者手中时含量一般只有4-5%。需要指出的是,贩毒市场上所称的“黄皮”,是一种土黄色粉末,经过检验,既有仅含吗啡,不含海洛因的,也有含海洛因的,因此“黄皮”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用语。

  ③大麻(cannabis)

  大麻是一年生草本植物,主要分为北美大麻和印度大麻两个品种。作为毒品使用的大麻制品主要分为大麻植物(大麻草)、大麻脂、大麻油三种。大麻经提炼后具有精神活性的成分主要是四氢大麻酚(THC)、大麻酚(CBN)、大麻二酚(CBD),其中四氢大麻酚是最具有精神活性的成分。四氢大麻酚在三种非法大麻制品中含量,大麻植物为0.5-5%,大麻树脂为2-10%,大麻油为10-30%。我国吸食大麻的人群主要集中在新疆地区。

  大麻的常见掺假成分主要为大麻的茎和其它植物。

  ④可卡因(cocaine)

  可卡因1885年首次从由古柯(coca)植物的叶子提炼成功。古柯是一种常绿灌木,主要生长在南美洲,每年3月、6月和10月至11月间可收获古柯叶三次。可卡因纯品为无味白色粉末。可卡因犯罪在美国、欧洲较为常见,在我国还比较少见。

  国际上走私的可卡因纯度一般都在80-90%,在贩运过程中被掺假稀释至大约30%。常见的掺假称分为利多卡因、普鲁卡因、苯唑卡因等人工合成的麻醉剂或甘露醇、乳糖、葡萄糖等碳氢化合物。

  ⑤苯丙胺(amphetamine, AMP,安非他明)类毒品

  苯丙胺类毒品是中枢神经兴奋剂。1887年德国化学家从麻黄植物中分离中具有兴奋交叉神经系统的活性物质麻黄素。同年,德国药学家埃得?林诺首先用麻黄素合成了安非他明,它最初用来治疗肥胖症。1919年日本化学家有合成了甲基苯丙胺(MAMP,又称甲基安非他明、去氧麻黄素),即冰毒,为纯白色晶体,晶莹剔透,外观似冰,是目前国际上滥用最严重的中枢兴奋剂之一,兴奋作用是苯丙胺的两倍,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因此其丸剂又有“大力丸”之称。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种新型毒品“摇头丸”在我国流行,其主要的滥用场所为舞厅、迪厅、卡拉OK 厅等娱乐场所,服用一粒摇头丸,头部及全身会随着强烈的音乐声摇摆四五个小时。摇头丸的主要成分是3,4-亚甲基二氧基-N-甲基安非他明(MDMA)、3,4-亚甲基二氧基安非他明(MDA)、冰毒。我国内地摇头丸每粒的重量在0.25-0.32克之间,MDMA的含量通常15-57%之间,常用的掺杂物是咖啡因、咖啡因、氯胺酮(K粉)、麻黄素、非那西汀、苯巴比妥、安定、扑热息痛等。

  1996年11月25日联合国禁毒署在上海召开的国际兴奋剂专家会议上,一致认为苯丙胺类兴奋剂将逐步取代鸦片、海洛因、大麻、冰毒、可卡因等常用毒品,将成为21世纪全球范围滥用最为广泛的毒品。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看出,最终到达吸毒者手中的常见毒品的含量:鸦片中吗啡含量为4-21%,海洛因为4-5%,大麻植物、大麻树脂、大麻油中四氢大麻酚的含量分别为0.5-5%、2-10%、10-30%,可卡因为30%,摇头丸为15—57%。笔者认为,《纪要》中毒品含量极少值应比一般吸毒者所吸食的毒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略低。因此,上述毒品的极少值以下列值较为适宜:鸦片以其中的吗啡含量计,为3%,海洛因为3%,大麻植物、大麻树脂、大麻油以四氢大麻酚计,分别为0.3%、1%、5%,可卡因为20%,摇头丸以MDMA、MDA等苯丙胺类兴奋剂的总和计,为10%,如低于上述值,则可认为“毒品含量极少”。

  例如案例9:肖高沛等人制造、贩卖掺假鸦片案。1993年8月,肖高沛将存放在家中的罂粟杆、叶、壳搓碎后掺入红糖、麻糖等物,兑水熬制成1050克褐色膏状物作为鸦片,准备贩卖。1995年1月25日,被查获,经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送检可疑鸦片中检出鸦片的主要成份吗啡和可待因。其含量:吗啡0.66%,可待因0.13%”。此案经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毒品的数量不能按1050克鸦片来认定,而应将1050克掺假鸦片折算成标准含量(即10%)的鸦片69.3克来认定,,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本案中吗啡含量0.66%的鸦片可以认为是“毒品含量极少。”①

  (2)毒品的数量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

  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毒品的数量是多少呢?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2月17日制发的《关于十二省、自治区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在论及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时,指出:“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法院2000年4月4日《纪要》中在谈及毒品犯罪的数量时,指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

  当前我国毒品的死刑标准是不统一的。具体而言,在毒品犯罪严重的地区,死刑的数量标准会比较高,而在毒品犯罪不很严重的地区,该标准会比较低。以毒品犯罪比较严重的云南省为例,1987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的《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的答复》中对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的标准规定:鸦片500两(25,000克)以上的,海洛因、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云南省高级法院上世纪90年代末期,成立了刑三庭,专门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其量刑标准之一是毒品数量在200克左右的初犯、偶犯或从犯,被告人一般不判处死刑①。说明目前,云南省的毒品犯罪死刑标准在200克左右,其他省的标准可能会比该标准略低。《陕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关于禁毒的决定〉办理毒品案件的试行意见(陕高法发[1992]34号)》制定了量刑标准,将根据毒品的数量将死刑与无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刑罚分列,其标准是个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0克以上,或者海洛因、吗啡100克以上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鸦片1000克以上不满2000克,或者海洛因、吗啡5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毒品犯罪被告人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的刑罚时,在量刑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案例10:以温东升为首的18人贩卖毒品案是建国以来河南省审理的数量最大的涉毒案件,2004年3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东升等18名被告人贩毒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温东升、温占成、樊伟民、马拥军、李益国、李占领、周梨明等7名毒贩被判处死刑。②下面是具体的判决情况:

  表1銆€温东升等贩毒案件一审结果

  被告人 贩毒数额 判决结果

  温东升 12200余克 死刑

  温占成 10000余克 死刑

  樊伟民 7000余克 死刑

  马拥军 4000余克 死刑

  李益国 5000余克 死刑

  李占领 9000余克 死刑

  周梨明 3200余克 死刑

  李丰哲 200余克 无期

  林欢喜 200余克 10年

  马拥明 230余克 无期

  牧新庆 140克 15年

  陈玮 50克 12年

  石军红 60克 15年

  崔巍 30克 8年

  代建鸣 45克 9年

  张春霞 24克 8年

  崔晓燕 5克 一年半

  邹旭红 窝藏罪 判三缓三

  注:被告人林欢喜犯罪时不足18周岁,被依法减轻处罚。

  从表中可以看出,被判处死刑的7名被告,贩毒的数量都在3200克以上,他们被处死刑可以说是罪有应得。从数量上看,贩毒数量在50克至230余克的五名被告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12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但同是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牧新庆和石军红,前者贩毒的数量在140克,而后者的数量为60克,毒品数量相差一倍多,这中间可能有一些具体的案情,而同样的刑期毒品数量相差如此之大,说明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量刑方面确实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此案,笔者认为,应结合毒品的纯度,以毒品的数量为主要依据制定量刑标准,保证量刑的科学化、准确化。

  从我国历史上看,奴隶制社会如夏代的《禹刑》和商代的《汤刑》,是不公开的刑书,统治者崇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到了秦朝,统治者在法制建设方面,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在将法律法令向全国推行的同时,鼓励臣民学法知法,这样既能保证国家法律法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能加速法律法令的传播,使国家法律得到更广更深的贯彻执行。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存在着死刑,而死刑与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有着质的不同,因此,最高立法机关应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并对外公布。我国是一个统一的法制国家,一个人的同一犯罪行为不能因为地域的不同而所受的处罚有明显差异,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罪刑法定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办案质量。比如:某贩毒分子从云南购入200克海洛因乘坐火车到北京贩卖。他的同一行为,可能因为被查获省份的不同,面临着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三种不同的刑罚,这有损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每一次修改,都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下表是1991年以来河南省公安厅受理的毒品案件检验统计:

  表2銆€ 1991年以来河南省公安厅毒品案件检验统计表

  年銆€份 毒品案件数 毒品定量案件数 毒品定量案件比例%

  1991 18 2 11

  1992 5 1 20

  1993 26 21 81

  1994 26 26 100

  1995 44 38 86

  1996 64 47 73

  1997 93 82 88

  1998 45 4 8.9

  1999 153 1 0.65

  2000 55 2 3.6

  2001 55 16 29

  2002 53 13 25

  2003 58 16 28

  如表所示,1993年至1997年,公安厅对受理的大部分毒品案件都进行了定量。在1997年《刑法》生效后,1998至2000年,则基本上不对毒品进行定量分析。2001年以后,随着最高法《纪要》的出台,这种情况又有了改变,公安厅对相当一部分案件的毒品都进行了定量,在对毒品进行定量的案件中,大部分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毒品的数量都远远超过了50克。

  上述案件的分析基本上反映了审判机关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量刑时,在毒品纯度要求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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