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国家禁毒委员会网站 微信 微博
毒品纯度与毒品犯罪量刑问题研究
2014-05-29 10:36:59  来源: 法律教育网
【字号 】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二)英国

  1.英国的毒品立法

  英国现行禁毒法律是1971年制定、1979年修正的《滥用毒品法》,1986年的《贩毒罪法》等。英国将毒品按危害程度分为在甲、乙、丙三种。甲类毒品是:硬毒品,包括海洛因、鸦片、可卡因、LSD等;乙类毒品是:软毒品,包括安非他明、大麻、巴比妥类镇静剂、可待因;丙类毒品是:软毒品,如三唑仑、咖啡因等精神药物。

  2.英国关于毒品纯度与量刑的规定

  英国毒品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终身监禁。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高刑罚是7年监禁,生产、提供、进出口或意图提供而持有甲类毒品,根据毒品的数量,刑罚的幅度为10年以下监禁、10年以上监禁、14年以上监禁和/或不限金额的罚金。

  英国刑事法院(Criminal Court)量刑指南以及多个判例表明:输入(importation)海洛因数量是基于100%纯度的数量计算的,输入500克以上海洛因,处10年以上监禁;5公斤以上海洛因,处14年以上监禁。

  输入安非他明数量同样是基于100%纯度的数量计算的,输入500克以下的安非他明,处两年以下监禁;500克至2.5公斤,处2到4年监禁;2.5公斤到10公斤,处4到7年监禁,10公斤至15公斤,处7到10年监禁;15公斤以上,10年以上至14年监禁。

  输入摇头丸(Ecstasy,MDA)5,000粒以上的,处10年以上监禁,50,000粒以上的,处14年以上监禁,摇头丸的数量是基于每粒10mg活性物质计算的,如果分析结果表明有效成分不是10mg的,则该活性物质的重量是决定性的。

  銆€銆€通过以上讨论可以看出,在英国,常见毒品的数量是根据纯度折算的,因为100%纯度的毒品是不存在的,不纯的海洛因或安非他明都需要折算为100%纯度的同样的毒品,根据折算后的数量定罪量刑。因此,在英国,被告很少因为毒品纯度问题提出上诉。

  3.英国关于鸦片犯罪的量刑原则

  鸦片在英国属甲类毒品,但刑事法院的量刑指南中没有关于鸦片犯罪量刑的规定。因此,2000年英国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向其量刑顾问小组(Sentencing Advisory Panel)征求建议,该小组在收集了多个专业机构的意见后认为:对于鸦片应按以下原则量刑:重量(指相当于其他不同价值的纯毒品的重量);计量单位;街头价值(street value);可以制成海洛因的重量。

  案例5:女王诉Mashaollahi案。警察查获了28公斤重的鸦片膏和168个每个约重18克的条状鸦片,总重量为30.29公斤。顾问小组的专家们是这样计算的:这些鸦片价值在295,470英镑至342,650英镑之间。一定重量鸦片的价值相当于同等重量海洛因的价值1/8,那么40公斤100%纯度的鸦片相当于5公斤100%纯度的海洛因,被告人将判处14年以上监禁。本案中的30.29公斤鸦片,被告应处14年以下监禁。

  因此,顾问小组提出如下建议:输入40公斤以上鸦片,处14年以上监禁;输入4公斤以上鸦片,处10年以上监禁。①

  4.英、美两国的毒品犯罪法定刑比较

  对比英、美两国,毒品犯罪的最高法定刑是终身监禁,都没有死刑,虽然两国在毒品数量是否根据纯度折算上的规定截然不同,但总体上看,处罚都比较轻。以贩卖1000克50%的海洛因为例,在英国,1000克50%海洛因折算成纯海洛因为500克,量刑幅度为10年至14年;而在美国,其基本罪级是32级(121-151个月),即10年零1个月至12年零7个月,两者差别不大。

  (三)澳大利亚

  按照澳大利亚《毒品滥用与贩卖法》(Drug Misuse and Trafficking Act),量刑时只考虑毒品的重量,毒品的纯度并不重要,1克含10%海洛因、90%葡萄糖的粉末被认为是1克纯的海洛因。

  (四)泰国

  泰国是我国的近邻,对毒品犯罪的处罚比较严厉,毒品的数量根据纯度折算。该国《麻醉品条例》规定:非法贩卖100克以下纯海洛因,判处五年至终身监禁,并处5万至50万铢罚金;非法贩卖100克以上纯海洛因,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

  二、我国毒品纯度与量刑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一)毒品纯度折算问题的争论与评析

  毒品的定性分析是指对于查获的可疑毒品的真假和种类进行的检验鉴定,而毒品的定量分析是指对于查获的可疑毒品有效成分确定纯度或含量的检验鉴定。现行刑法公布前后,对毒品的定性分析当然不存在问题,但对毒品的定量分析却颇具争议。毒品犯罪分子手中的毒品一般都含有杂质,有的是受设备、技术条件限制,制造出来的毒品本来含量就不高,还有的是犯罪分子有意掺杂使假,致使毒品数量增多,含量降低。那么在确定毒品数量时,是以实际缴获的含有杂质的数量为准,还是根据定量分析后所得的纯度折算为纯毒品的数量为准呢?这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毒品的数量是否以纯度折算,分肯定说和否定说。

  1.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毒品的数量应根据纯度,以一定的方法予以折算,主要论点是:

  (1)任何具体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毒品也是如此。毒品之所以是毒品,不仅是因为在某种物质内含有特定的毒性成分,还必须有特定的量,才会有其特定的作用,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作者提出了相对纯度标准值的概念,如海洛因的相对纯度标准值为5%,以该值为标准,高于该值的,不再折算;低于该值的,按照比例予以折算。①有学者则进一步提出了死刑的量刑标准,为使死刑的适用更加慎重,对于拟判处死刑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海洛因的数量在150克以上,并且纯度在80%以上的,处死刑;数量在150克以上,而纯度不到80%的,按照数量×纯度÷80%≥150×80%的,处死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150克,纯度达80%以上,同时具有《关于禁毒的决定》第2条第1款规定的(2)至(5)项情形之一的,处死刑。 ②

  (2)各类毒品的性质以及同种类毒品纯度的不同,其毒理作用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与不同,1克海洛因与1克大麻不能同等而论,5%的海洛因与80%的海洛因意义也不相同。③毒品含量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种毒品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对毒品作准确的定量分析是必要的,能保证稳、准、狠地打击毒品犯罪,教育和挽救犯罪分子。④

  (3)应对毒品的纯度或质量标准作出规定,防止在实践中出现某些定罪量刑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称的情形。如非法持有9克纯度50%的海洛因不构成犯罪,而非法持有10克纯度5%的海洛因则构成犯罪;走私49克纯度90%的海洛因最高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走私50克纯度9%的海洛因,就可能判处死刑。而前者只需稍加稀释即可获得10倍于后者的毒品,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后者,若不制订一定标准,对毒品予以折算,则会导致毒品向精制化和高纯度发展,而犯罪分子所冒风险越小,处罚越轻,不利于同毒品犯罪作斗争。①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是以纯净毒品为依据的。对毒品犯罪的处刑较重,对毒品数量标准规定的较低,都是以克为单位,例如,《决定》第二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就要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对含有杂质的毒品不折算成纯净毒品,而把杂质也算在里面,不但会导致对犯罪人处刑过重的不良后果,而且会出现处刑轻重悬殊的不合理现象。只有以折算成纯净毒品后的数量为准,才能避免此类问题,保证执法的统一。②

  2.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毒品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需要折算。主要理由是:

  (1)会轻纵毒品犯罪分子。特别是对贩卖毒品数量很大,而纯度较低的犯罪分子会造成重罪轻判,不利于遏制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③

  (2)犯罪分子不是以毒品的含量作为单位交易的。所有毒品都必须掺入添加剂方能吸食,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就是犯罪分子主观上意欲进行毒品犯罪的数量,对毒品根据含量折算,人为地改变毒品的数量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不符,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④

  (3)目前,世界各国对毒品犯罪都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的种类繁多,其纯度的标准无从确定,对毒品纯度折算必须经过科学实验,花费时间,拖延办案周期,增加财政负担,不利于迅速有效打击毒品犯罪。⑤

  (4)低纯度的毒品与高纯度的毒品社会危害性相同。低纯度的毒品,价格低,容易扩大市场,增加贩卖量,获取高额利润,对一般贫困者特别是青少年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是吸毒者居高不下、毒品广泛扩散蔓延的一个重要根源。从客观方面来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低纯度海洛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比高纯度的海洛因有过之而无不及,故不应对毒品予以折算。 ①

  3.评析

  对肯定说的评析。我国对毒品犯罪制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就要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贩卖50克的海洛因在美国的基本犯罪等级是20级,监禁33至41个月(两年零9个月至三年零5个月)。从最早制定该条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精神上看,50克海洛因指的应是纯的海洛因。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不同纯度的毒品对人体的危害性的确是不同的,刑法应考虑这种差异。笔者认为:如果毒品的数量按照纯度折算,那么,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但总的原则,一是不能将一定数量高纯度的的毒品折合成更大数量低纯度的毒品,使数量增加。二是如果将数量很大而纯度较低的毒品都折合成100%纯度的毒品,那么会使毒品犯罪分子涉案的毒品数量大大降低,给人以打击不力的印象,因此,不同毒品应有不同的相对纯度标准值。

  对否定说的评析。否定说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角度出发,认为毒品的数量不应根据纯度折算。但是,由于我国对毒品犯罪的量刑非常重,如完全不考虑纯度,会导致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人数大幅增加,不符合国际上刑罚轻缓化的趋势。

  笔者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各有其合理的成分。毒品犯罪危害严重,理应受到严厉惩处。国际上,以美国为代表,采用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的立法,以英国为代表,采用毒品的数量需要根据纯度折算的立法。但这些国家不管对毒品是否折算,都按照法律不折不扣地执行。就我国的立法而言,从长远看,在我国对毒品犯罪的处罚还非常严厉的情况下,应对毒品定量,计算纯度,毒品的数量应根据纯度折算,以提高量刑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就近期而言,由于我国新刑法实施的时间较短,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这一较为原则性的规定,短期之内还不可能作出重大改动。所以,尽管目前毒品数量不根据纯度折算,但是办理毒品案件仍需定量,充分考虑毒品纯度的差异。

  (二)有关毒品纯度与量刑的司法解释

  现行刑法最终采取的是否定说,即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而最高人民法院从1991年至今,先后出台四次司法解释或解释性文件,强调在审理毒品案件时对毒品进行定量的重要性。

  最早出现毒品定量内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法(研)发(1991)1号)》,其中第三条指出:“审理毒品案件,必须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并注意认真审查各种毒品的定性、定量结论,切实保证办案质量,……,全面衡量,准确定罪量刑”。说明当时,最高审判机关就已认识到毒品定量问题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2月17日制发的《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中在论及毒品鉴定问题时,明确指出:“近年来,假毒品、掺假毒品的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因此,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进行鉴定,确定毒品的种类和含量,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目前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笔者认为,该《纪要》要求对于因毒品犯罪拟判死刑案件必须做毒品的定性定量分析是对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根据1979年刑法,必须属于罪大恶极,而因毒品犯罪被判死刑案件中的毒品,除了数量上达到法定标准外,还要有相当的纯度。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罚当其罪。但该纪要并未明确指出多少含量的毒品为掺假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0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30号,1994年12月20日发布)中进一步对毒品定量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九条指出:“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对查获的毒品做定性、定量鉴定。对毒品的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应当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该解释认为含量不够25%的海洛因为掺假的海洛因。此后一直到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的海洛因案件都需要作定性定量检验。但该司法解释仅就海洛因的掺假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鸦片、大麻、冰毒等的掺假问题并未提及。

  (三)我国毒品纯度与量刑问题的现状与评析

  1.1997《刑法》生效后毒品纯度与量刑问题

  通过以上讨论,笔者认为,毒品纯度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影响着定罪量刑,而纯度也是对被告人量刑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对毒品数量规定不再进行纯度折算,也就是,即使毒品含量再低,哪怕只有1%,只要含有毒品有效成分,都视为全部是毒品。至此,毒品定量问题似乎没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既然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办案单位只对毒品进行定性检验,不再进行定量检验。如案例6:被告人何某、马某1998年10月至11月间向他人贩毒案。何某被当场抓获,缴获白色粉末10克,白色块状物2克,黄色粉末0.70克。作者在该案的评析中写道:“本案被告人贩卖的海洛因虽然形态不同,颜色不同,但经检验,其中均含有海洛因,故按刑法的规定,按其贩卖的海洛因的数量决定刑罚,海洛因纯度的高低与量刑无关。” ①

  然而,仅对毒品进行定性检验,而不进行定量检验,特别是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所涉案的毒品不进行定量,不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往往成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希望减轻处罚的一条重要理由。如案例7:1999年发生在广东番禺的王某某贩卖43.1克海洛因案。被告律师提出:“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本律师不表示异议。但贩卖的毒品43.1克欠纯度的鉴定,(99)番公技(毒化)第007号鉴定书只系表明‘43.1克灰白色块状物含有海洛因成分’,但并非说是100%的含量,这是酌情考虑的情节,希望审判长加以注意”。 ②再如案例8 :2000年发生在广州的腊某涉嫌运输毒品案。辩护律师针对毒品鉴定结论指出:“(2000)穗公刑技化字第267号《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称:‘二OOO年六月十二日,广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五大队张文同志送来腊某的白色块状物一包,……,送检腊某的一包白色块状物(净重100.2克),含有海洛因成分’,腊某所持毒品海洛因含量很可能极低,亦未扩散到社会,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刑法》第357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对这一规定应该如何理解呢?其实,这一规定无非是要表明两层意思:毒品的计算以统一、明确的数量为度量衡和计算标准,以避免纯度折算的繁琐;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排斥对毒品纯度的检验,也没有否定毒品纯度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及量刑的影响,不然的话,刑法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有什么意义呢?道理很简单,海洛因含量的高低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毫无疑问是成正比的,海洛因纯度为90%的毒品与海洛因纯度为1%的毒品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岂能相提并论?海洛因纯度的高低在量刑时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如果对数量相同纯度不同的毒品犯罪案件处以相同的刑罚,明显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鉴定学表明,由于技术和工艺不同,海洛因含量差异很大,有的仅为0.1-10%,有的却高达80%以上,如四号海洛因。对海洛因含量较大的毒品,只需通过简单检验手段,便可得出海洛因含量的准确结论,反之,对海洛因含量较小的毒品,即使几种检验手段并用,也难以得出海洛因含量的准确结论,甚至无法确定是否含有海洛因。《报告书》称:‘送检腊某的一包白色块状物(净重100.2克)含有海洛因成分’,这说明腊某所持毒品海洛因成分很可能极低,准确的海洛因含量无法检出,所以只有‘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模糊笼统说法。由此可见,腊某所持毒品海洛因很可能含量极低,而且没有扩散到社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海洛因含量较高的毒品来说当然要小得多”。两个案例虽然发生在广东,但其反映出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也具有代表性,其根源就在于未对毒品进行定量鉴定。①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图片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