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七
胡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未成年吸食毒品的,从重处罚
一、案情事实被告人胡某,女,汉族,1995年9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因吸毒2次被行政拘留。 2017年11月、12月,被告人胡某在其租房内,5次容留邱某某及未成年人高某某(2000年3月出生)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应酌情从重处罚。2018年4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甲基苯丙胺(冰毒)属于兴奋剂,作用于大脑中枢神经系统,迅速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自1991年在我国大陆首次发现以来,逐步成为我国目前吸毒人群里最常用的毒品之一。与海洛因具有镇静、麻醉的作用不同,冰毒的兴奋作用导致吸食的人群喜欢聚众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是这类毒品末端犯罪的常见形式,2017年占全省全部毒品犯罪的42%,这同时也加剧了毒品的扩散。从严惩处容留他人吸毒是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职责所在。从吸毒人员的历史看,绝大多数从青少年就开始吸食毒品。青少年因为涉世未深,好奇心重,在他人的引诱、教唆、欺骗甚至强迫下走上吸毒之路。保护青少年不受毒品沾染是禁毒工作的重心之一,对于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一律从重处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不论次数和人数,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案被告人胡某不到20岁就开始吸食毒品,明知毒品危害,仍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体现了对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犯罪的从严惩处的政策。

案例八
徐某非法种植罂粟案
——在自家田地里非法种植罂粟供自己食用,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一、案情事实被告人徐某,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3年6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万元,2009年7月3日因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8月26日刑罚执行完毕。 2016年年底,被告人徐某在自己山上的田地里种植罂粟,供自己食用。2017年4月8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发现该批罂粟种植物,于是对正在附近务农的徐某进行排查性询问,后徐某主动交代其种植该批罂粟的事实。经依法铲除清点,该批罂粟共计2243株。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判处,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典型意义经过多年的禁毒宣传,我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大幅度减少,但是仍有个别人抱着侥幸心理,有些是听说罂粟能治病,有些是为了自己食用,有些是为了欣赏罂粟美丽鲜艳的花朵而非法种植罂粟,无论动机是什么,均是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严禁任何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其中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到3000株或者200平米以上不满1200平米、尚未出苗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徐某在自家山上非法种植罂粟2243株,虽然其自称是为了食用,但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法院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