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2018年09月19日 08:46:55 来源: 澎湃新闻

  案例五

  鲍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以车辆作为场所容留他人吸毒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鲍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曾因吸毒被多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 2016年2、3月间,被告人鲍某驾驶小型轿车先后分别载龚某、陆某、谢某三位吸毒人员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经济开发区三家路,在其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他们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各1次。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典型意义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不仅包括自有住房、出租房、办公室等,还包括行为人在宾馆、酒店、浴场等公共场所开的房间,甚至在自己车内容留他人吸毒也可以构成。有相当一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自己吸毒不构成犯罪,进而以为提供场所与他人一起吸毒也不构成犯罪。容留他人在自己车辆内吸食毒品是近年来发现的一种形式,一些吸毒人员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在私人所有的车辆内吸毒,不易被发现。本案即是如此,最终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通过此案,可以让民众了解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也告诫他们尽量不要去沾惹毒品,更不能为吸毒人员吸毒提供场所。

  案例六

  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为了治病而在菜地里私自种植罂粟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 2016年2月,被告人徐某明知种植罂粟系违法的情况下,为了治疗伤口溃烂,仍将罂粟种子撒种在其家的菜地内。2016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和鉴定,徐某非法种植的为罂粟原植物,共542株。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其种植的是罂粟,仍非法种植54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从犯罪类型特点看,我省涉毒品类犯罪主要集中在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三类,但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均为农民种植罂粟,五年间我省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94件。综合近年的案件来看,普通民众种植罂粟用以制毒的情况比较少见,大多是由于罂粟开花好看、罂粟壳炖肉入味或是可以缓解病痛等原因,抱着侥幸心理,种植罂粟作为观赏或私自药用。这种私自种植的行为,如果达到了一定数量,或者种植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公安机关发现后要求铲除而抗拒铲除的,这些行为均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此案警示民众,不能为了观赏或药用而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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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楼鑫(见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