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涉毒热点话题 利用特殊群体毒品犯罪一律严惩

2017年06月21日 08:51:23 来源: 法制日报

    无期以上没收毒贩全部财产

    记者:加大经济制裁对打击毒品犯罪很有现实意义,法院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马岩:毒品犯罪属于典型的贪利型犯罪,对于这类犯罪,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予以罚没,是遏制犯罪、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的非常有效的手段,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新思路。

    近年来,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注重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以及孳息,经过查证属于购毒款、供毒品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财物,确实属于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坚决依法判决没收。根据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告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且在执行环节上加大执行力度,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毒品犯罪的下游犯罪,如涉毒洗钱犯罪、窝藏毒赃犯罪等,注重依法惩处,强调全链条、全环节的打击和惩处。

    实践中,涉毒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和工作机制衔接上,还有一些方面值得加强研究。下一步,最高法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更多、更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

    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案件增多

    记者:近年来已发生多起缉毒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武装袭击、暴力抗拒而受伤、牺牲的事件。请问,法院如何严惩这类犯罪?

    马岩:近年来,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缉的案件增多,这也是当前毒品犯罪的一个特点。今年6月10日,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公安局一位民警在抓捕毒品犯罪嫌疑人时英勇牺牲,还有多名民警在抓捕行动中负伤。具有这类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历来是法院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重刑,罪行极其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具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均应依法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举个例子,贩卖少量毒品,10克以下的海洛因或冰毒,法律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处罚金。但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定刑上升到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去年4月出台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等严重后果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具有上述两个情节,并依法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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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