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涉毒热点话题 利用特殊群体毒品犯罪一律严惩

2017年06月21日 08:51:23 来源: 法制日报

制图/孟绍群

    犯罪分子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等实施毒品犯罪,怎样惩处?对于武装掩护毒品犯罪和以暴力抗拒查缉的犯罪行为,如何严惩?法院采取哪些措施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开展禁毒工作的主要举措和成效。最高法刑五庭庭长叶晓颖、副庭长马岩就社会关注的有关毒品的热点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特殊群体毒品犯罪时有发生

    记者:近年来,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病残人员等特殊群体参与毒品犯罪的情况比较突出,请问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马岩:毒品犯罪分子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几年,云南、四川一带利用特殊人群从边境运输毒品,向内地进行贩运的情况时有发生。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既加大了查缉犯罪的难度,同时部分这类人员因身体情况特殊,存在不适宜羁押的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对于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考虑到这类人员具有明显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主观恶性更大,在政策把握上一律体现从严。法院对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对罪行严重的,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死刑。

    对于参与毒品犯罪的特殊群体人员,如果确实属于受雇用、指使参与犯罪,又是初犯、偶犯的,法院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如果属于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主犯的,则依法严惩。今后,法院将继续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涉毒特殊群体的禁毒宣教、帮困扶助等工作,防止其被利用实施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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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