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毒办:我国对卡芬太尼等四种芬太尼类物质进行列管

2017年02月16日 15:22:08 来源: 中国禁毒网

    5、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领域,国际合作的情况如何?有何难点和问题?如何解决?

    答:为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泛滥问题,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55届至59届会议连续通过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多个决议,举办多场边会活动。联合国毒罪办设立“全球合成毒品检测、分析、报告和趋势项目(SMART)”,收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数据进行分析并敦促成员国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及滥用趋势,发布早期预警。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启动“离子项目”,并开发新精神活性物质事件联络系统(IONICS),鼓励成员国及时报告查获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开展联合调查和相关信息交流,共享有关数据收集、技术鉴定、滥用情况、立法更新等信息,并组织成员国开展专项行动。此外,各有关国家和地区也通过双边、多边渠道等多种方式就个案开展合作。

    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已成为国际禁毒领域公认的一大难题。除新精神活性物质本身品种变化快等管制难点外,开展国际合作的难点主要在于各国立法不均衡导致的合作法律障碍。不法分子利用各国管制不平衡、管理状态有差异等漏洞,从未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国家订制生产或订购新精神活性物质后贩运到消费市场,打着“合法替代品”旗号通过网络联系和邮包寄送方式大肆贩卖。未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出口国即使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协助已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进口国了解相关情况,也无法处理涉事公司人员。而若要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国际管制程序繁琐冗长。有关国家根据本国国情不断加强立法管制。中国出台《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即是中国遵循一贯坚持的综合平衡战略,主动承担防止我国生产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流失境外的重要举措。

    新《办法》充分考虑新精神活性物质更新换代快等特点,在列管机制、列管标准、列管种类、列管程序和列管时效等方面已较传统列管办法有重大突破。其中,不仅把联合国已管制或已在我国内形成现实滥用危害的品种纳入列管范畴,也把我国有生产、无滥用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造成滥用危害作为列管标准之一。同时,该《办法》规定国家禁毒办根据实际监测情况及时启动列管工作。新《办法》出台后,国际各方高度关注并认可中方的积极努力和负责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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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