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毒品犯罪案件面面观

2016年06月28日 09:05:25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司法观察】

    为了帮助汪牧逃避司法机关惩罚,田涛帮忙转移毒品。看似短短的几步路,在当事人眼中只是个“小忙”而已,却已构成刑事犯罪。

    承办法官黄伯青告诉记者,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判定被告人田涛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抑或转移毒品罪?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田涛主观上是否与汪牧存在贩卖毒品的通谋以及实施转移毒品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其行为定性的基础。

    首先,田涛与汪牧的犯罪关系较为松散,是临时纠集在一起,较易解体。汪牧也仅提供田涛少量免费吸食的毒品作为报酬,因此他们之间是普通的共同犯罪,不构成犯罪集团,对于田涛的定罪,不能因为汪牧系毒贩进而认定田涛也是贩毒牟利的共犯。

    其次,田涛当晚系接到汪牧电话去他的暂住处帮忙转移毒品,而不是贩卖毒品,且案发前田涛已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未曾与汪牧有过电话联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二人有贩卖毒品的通谋。

    最后,运输毒品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客观运输行为的用途是将毒品在不同领域、不同人之间流通,因为流通是从制造到贩卖的直接纽带,运输毒品使毒品从生产领域直接进入了消费领域,从而具有了和制造、贩卖毒品同等的社会危害性。而田涛转移毒品时主观上并不具有流通毒品的目的,是出于帮助汪牧逃避司法机关惩罚的目的将毒品转移后遂离开,因此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当未成年人遇上毒品

    16岁的小天成长于一个不健全的家庭。4岁时父母离异后,他便跟随着父亲生活,母亲很少探望他。后来父亲患病瘫痪在床,爷爷奶奶也已年逾八十,家人都无法、亦无力对小天实施有效的监管。初中预备班时,小天辍学了,开始在社会上游荡,逐渐接触到了不良的社交圈。

    不健全的家庭对小天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再加上自身约束不严,不思上进,自暴自弃,渐渐地他开始交上了一群“狐朋狗友”,并沾染上了毒品,最终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4年9月的一个晚上,小天在上海市闵行区的一个游戏机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后被抓获,公安人员又从小天身上查获冰毒3包,上述四包冰毒净重共计15.91克。

    法院认为,小天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小天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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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