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委员关注“毒驾入刑”:“毒驾”猛于虎,应尽早追究刑责

2016年03月08日 08:40:06 来源: 中国警察网

    “毒驾”入刑之困

    “毒驾”迟迟没有入刑原因有三  事实上,对“毒驾入刑”的呼声由来已久。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将“毒驾”列入危险驾驶罪,“因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危害不亚于‘酒驾’,从国际惯例看,也普遍把‘毒驾’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因此可以考虑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关于‘毒驾’行为的规定,以提高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震慑力。”

    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肇陈派出所教导员周俊军就曾建议“毒驾”尽快入刑。

    尽管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进“毒驾入刑”,但“毒驾”却迟迟没有入刑。究其原因,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毒品的成分复杂,服用过一些消炎药物、感冒药物后,检测也会产生阳性反应。因此“毒驾”的概念难以认定,是阳性反应就代表了“毒驾”,还是查获了物证如毒品、针管等才算“毒驾”?二是毒品对人的影响会随着时间递减,一些人吸毒数天后仍能检测为阳性,吸毒多长时间才算是“毒驾”?三是当前新毒品不断衍生,有关部门对冰毒、麻黄素、氯胺酮等几种主要毒品的检测方法较为成熟,但对其他类型的新毒品,则涉及检测成本和技术等问题。

    对“毒驾”实行“零容忍”

    建议以“危险驾驶罪”严厉惩处“毒驾”  蒋婉求认为,检测技术等问题可随着技术改进逐步推进,但如果等到各方面技术完全成熟再推动“毒驾入刑”,不仅涉及时效性的问题,而且随着新毒品不断出现而变得遥遥无期。

    蒋婉求建议,在实际立法、执法中,可参照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制度。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她建议,可参照“酒驾”“醉驾”的罪刑处罚,即对已造成犯罪后果的实害犯,可依照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对尚未造成犯罪后果的危险犯,可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梁志毅也在建议中明确指出,应该参照惩治“酒驾”的成功经验,将“毒驾”纳入刑法,以“危险驾驶罪”严厉惩处,为司法机关治理“毒驾”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对铤而走险的“毒驾”者形成强大的心理震慑,进一步遏制“毒驾”行为的发生与蔓延,依法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或服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此外,梁志毅还从技术层面提出了设想:“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已经采用较为先进的‘唾液检验法’,只需提取驾驶人少量唾液在检验板上测试,即可迅速检测出驾驶人是否吸食过甲卡西酮、冰毒、吗啡、氯胺酮等违禁品,整个检测过程仅需2至3分钟,交警在路检时能快速排查驾驶员是否存在‘毒驾’嫌疑,如呈阳性反应,需要用仪器设备进一步确认是否吸食毒品。国家要加大资金投入,组织相关科研部门尽快研发快速有效、更先进的检验毒品的仪器设备和方法,提高执法效率,完善科技手段,实现快速检验。”

    (中国警察网北京3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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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