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出台
同时,立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的阻碍和困难:
一是法律借鉴依循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已有相当长一段时间,对禁毒工作中出现新的法律责任、法律定义和法律关系缺乏相应规定(如对于物流、快递行业发生涉毒案件,非法传授制毒方法等如何处罚的问题),存在法律空白和盲区,地方立法某些方面和领域缺乏上位法的依据和支撑。
二是职责细化分解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从总体上规定了禁毒工作的职责,但对于职能部门、单位、个人和社会的相关职责没有明确和细化(如禁毒委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的禁毒工作责任等),加之政府机构改革调整比较大,在地方立法过程中难以全面加以补充完善。
三是内容创新突破难。地方法规既要根据禁毒形势予以创新发展,又必须保持与上位法框架基本一致、章节体系相对平衡、立法原则和精神基本吻合,对于一些新事物新现象尤其是上位法尚未明确的情形下,地方立法难以突破和创新。
四是工作保障规范难。由于立法原则和立法技巧的原因,涉及经费、机构、人员等禁毒工作保障以及考核督办、责任追究的体制机制等重点问题、具体问题难以一一考虑和纳入地方立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办法》共有六章四十六条。在全面总结近年来我省禁毒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全面规范,尤其在禁毒工作举报奖励、加强禁毒从业人员职业保障、落实邮政物流行业实名登记及验视制度、明确娱乐经营场所禁毒宣传义务、设立涉毒特殊人群收治场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在禁毒工作社会化方面,细化了禁毒工作职责任务,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凸显了立法的重点和方向。《办法》在总则部分对立法目的、禁毒工作方针、体制、机制,经费保障和机构设置、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禁毒职责作出了总体规定,尤其是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将禁毒举报奖励和禁毒工作者从业安全防范等当前禁毒亟需内容纳入立法规定。
(二)在禁毒宣传教育方面,明确了宣传的主体、对象和职责,凸显了禁毒工作预防为本的立法理念。一是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禁毒宣传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二是针对禁毒宣传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等,规定了宣传教育的具体内容,第一次将未成年人的禁毒宣传教育、经营服务场所落实宣传措施等列入立法内容。三是明确新型媒体互联网等的宣传责任以及宣传新手段。
(三)在毒品管制方面,明确了“三品”管理、堵源截流等工作任务和方法,凸显了禁毒工作管理为重的立法理念。一是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既要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网管理、动态化管理,又要实行可视化管理,增强管理的安全性。二是创设了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在货物流通中应当履行的查毒义务的规定。三是继对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作出规定后,创造性地将房屋出租人、汽车租赁企业的禁毒义务纳入立法内容。
(四)在戒毒措施方面,细化了戒毒的种类和方法,明确了戒毒的主体责任和措施,凸显了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的立法理念。一是对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内容以及责任主体作了相应规定,有利于实践中落实和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二是对设立涉毒特殊人群收治场所作出规定,这在地方法规乃至国家法律体系中尚属首创。既以法制形式巩固了近年来湖南首创并走在全国前列的涉毒特殊人群收治管理经验做法,又保障和推动涉毒特殊人群收治工作在法制轨道和规范中运行发展。三是规定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和待遇。四是针对时下逐步增多的“毒驾”行为作出规定。
(五)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和强化了经营主体、相关企业涉毒情形和法律后果,凸显了重典治毒、依法治毒的立法理念。一是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不执行验视制度、发现涉毒行为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情形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是对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涉毒的法律责任,分情形、分种类、分层次进行规定和处罚。三是对传播媒体、互联网运营商涉毒行为创设了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