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民:绝大多数新精神活性物质都应列入联合国禁毒公约

2018年06月11日 13:28:48 来源: 中国禁毒网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网络科学家成员、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副所长

    中国禁毒网:有人将新精神活性物质称为“第三代毒品”,如何理解三代毒品这一说法,新精神活性物质与传统毒品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刘志民:所谓“三代毒品”,是根据毒品出现的时间和管理类别提出的概念。

  根据“三代毒品”的概念,“第一代毒品”一般指被列入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管制的物质,大概分为三类,分别是阿片类、可卡因和大麻。从历史上看,这三类物质对人类危害最为久远、也是最早列入管制的,因此被认为是“传统毒品”。

  第二代毒品主要是列入《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管制的物质,也可归纳为三大类,分别是苯丙胺类中枢兴奋剂、镇静催眠药和致幻剂,列入该公约管制的物质绝大多数是化学合成的。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继上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之后,出现的“第三代毒品”。它主要是在第二代或某些第一代毒品的化学结构基础上,进行了加工修饰,或药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中间产物,由此产生“策划药”性质的一些毒品。除化学合成的外,新精神活性物质,还包括一些植物来源的,具有成瘾潜力的物质。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成瘾性,但未列入联合国上述两个公约管制。由于其滥用已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造成了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近年来国际社会非常关注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

  中国禁毒网:新精神活性物质该如何列管,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国际列管存在哪些困难?

  刘志民:根据现有的资料分析,包括药理学、毒理学、药物依赖性以及滥用造成的后果看,我认为绝大多数新精神活性物质,都应列入联合国毒品管制公约,不同类别、级别进行管制。

  之所以尚未列管,主要是两方面问题,一是新出现、新发现或新流行。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少数国家于2009年前后,开始陆续报告至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的。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注意此问题,并将本国出现的相关情况报告UNODC。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以每年平均20%以上的速率增长,呈一种“爆炸式”增长势头。截至去年底已达700多种,远远超过列入管制的麻精药品数量。

  第二,涉及联合国法律框架和列管程序问题。目前列入联合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制的物质共有250种左右,但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700多种,而且种类、数量仍在不断增加,而现有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管制机制和程序,难以在短期内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实施有效的国际列管。

  2015年3月,我随国家禁毒办组织的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第五十八届麻委会。这届麻委会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审议各国提议联合国列管的13种物质。从程序上来说,每种物质都要经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54个成员国的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有可能被列管。但是由于其中一些物质,具有比较广泛的工业用途,有些国家认为这些物质被管制后,会影响正常工业或药用使用。所以在58届麻委会上,仅仅13种物质中,也仍有3种未被通过。

  再比如氯胺酮(或以氯胺酮为主要成分制成的K粉),在我国和其它一些国家或地区,是一种主要流行滥用的合成毒品,造成了严重的医学、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个别国家以氯胺酮有医学价值为由,反对列入国际管制而未达到共识。这其中确有一些技术性因素,但也有技术性以外问题的干扰。事实上,作为一种在地区乃至全球范围流行的毒品,列入管制,对于扼制其进一步的流行蔓延是必要措施,而不应将列管和使用对立起来。

  举例来说,吗啡和绝大多数镇静催眠药都是被列管的,但是并未因此而影响临床使用。而新精神活性物质不能被国际列管(包括“六一公约”和“七一公约”),就意味着不能实施有效的国际监管,其后果是,不能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国际间的非法生产、制造和贩运,这必然导致人群中的滥用问题愈演愈烈。不能列入联合国公约管制所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社会上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成瘾性的认识误区,可能会认为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不同于列管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不具有成瘾性,这对药物滥用预防,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流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如果不能对相关的法律框架和立法程序进行必要改革,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摆脱这一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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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