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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专题

    国家禁毒办相关工作人员称,将检材保存期改为六个月,主要是为了应对诉讼期限。据了解,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修订当中,对吸毒成瘾的定义有着明显的不同,其第二条将“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修订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对此,包涵解释说:“这是实践经验积累对立法产生的影响。在修订前,认定吸毒成瘾,需要‘病理现象’‘身体损害’及‘社会危害’三个要素同时满足。然而,近年来一些新兴毒品不断出现,其在对人体产生效果等方面与以往的毒品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再以此三个条件作为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往往会导致对吸毒行为的放纵,所以此次修订,将‘病理现象’作为认定吸毒成瘾的首要条件,将‘身体损害’及‘社会危害’作为选择性适用的标准,体现了新形势下对吸毒行为施以行政介入的必要。”

    与《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相契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将“人体生物样本”修改为“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对生物样本进行了细化,并以此作为检测的对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加“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作为认定吸毒成瘾的标准。在以往的成瘾认定标准中,并未涉及毛发检测,而目前的技术已经可以通过毛发检测认定吸毒人员“有吸毒史”,同时据此作出吸毒成瘾的认定,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技术进步给法规制定带来的积极影响。

    此外,根据2012年卫生部制定的《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此次《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修改,毒品种类和成瘾认定标准中增加了氯胺酮,扩大了吸毒成瘾认定的范围。

    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吸毒检测是国家确定涉毒嫌疑人是否具有吸毒行为的重要程序。2010年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中,第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以及“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此次修订,将上述费用承担的主体一律调整为公安机关,且不增设排外条件,公民在吸毒检测当中不承担任何的费用。

    包涵认为,“之前的规定事实上并不符合行政法所秉持的高效便民原则,在行政行为的实施当中,特别是类似吸毒检测这样的义务型或者责任型规范,不应当给相对人添附额外的义务。这一修订体现了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尊重,在规范层面体现了相当程度的进步。”

    而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修改当中,将第八条第二项“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修改为“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作为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的标准。此次修订将“多次”修改为“至少三次”,既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中的执法依据,又相对限制了在认定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保障公民权利。而将“两类以上”修改为“累计涉及两类以上”,则明确了认定成瘾严重的毒品种类标准。(李施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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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