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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专题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订

    记者从国家禁毒办获悉,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及《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其中,前者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后者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对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以及2011年4月1日实施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修改,体现出理念和技术的双重推动下吸毒检测程序与手段的进一步完善。那么,两份规章究竟在哪些地方进行了修订,又将对基层民警执法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呢?

    扩充立法渊源

    此次修订,将《戒毒条例》增列为《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立法渊源。

    吸毒检测关涉公民的私权和国家治理毒品的公权之间的平衡,而规范吸毒检测工作,首要的就是法律渊源的正当性和授权立法来源。《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出台时,《戒毒条例》等尚未制定,而《戒毒条例》对于《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具有上位法的地位,且能够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将吸毒检测的权力归属于公安机关,此次将《戒毒条例》增列为立法渊源,进一步明确了《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由公安部制定的主体正当性依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副教授包涵向记者介绍称,“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从不同层面提供了对吸毒者进行约束并进一步采取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前者用来规定程序性事项,而后者则是实体性规范。《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其立法原则,即‘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

    体现技术与理念的进步

    两个规范性文件的修订,都体现了适用过程中经验的积累、技术的进步以及理念的更新。其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对检测技术、检材保存以及检测时限的修订。《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六条加入唾液作为检测样本,第八条第二款将检材的保存条件由原来的“低温条件”扩大到“适宜的条件”,将检材保存期从“两个月”延展到“六个月”,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将实验室检测与复检的时限从“五日”缩减为“三日”。

    据包涵介绍,相关修订体现了当前吸毒检测技术进步带来的影响,加入新的检测手段,扩大检测保存范围,延长保存时间,缩短检测时间,不仅可以提高检测效率,节约公安机关的办案资源,同时也起到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作用。例如将检材保存期延长,既是当前技术可以达到的目标,同时也确保了检材能够在较长的时间内接受相对人的质疑或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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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