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诞生记(三)

2015年10月26日 09:47:23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立良法以行善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何为良法?良法应该是经过社会各个阶层的真正的代表的充分协商后达成的,良法应当具备非人格化的、刚性的、伸缩度小的、自由裁量权小的特点,良法必然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尊重和执行,让参与者感觉受益。

    如何将《无锡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立成一部良法?立法起草小组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坚持立良法的标准就是解决实际问题、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机制。而多年来阻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核心问题就是工作机构、人员的实体化问题。条例的制定必须在这一点上突破才能称之为良法。如何突破?就是要明确专职人员、专门机构、专业力量,打消思想顾虑,打破地域差异,打破部门壁垒,打通责任通道,为戒毒人员铺就一条回归之路。

    2015年1月5日,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集中调研座谈会。在广泛论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2015年2月底形成了《条例(送审稿)》。《条例(送审稿)》报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立法程序,逐一征求了市委政法委,市政协,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部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意见,同时在市政府和法制办网站上公布全文,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处处体现出高效和务实,通过与关键环节的相关部门之间达到共识,加强研讨、认证,来催化条例的出台。

    通过实地考察、座谈讨论、召开立法调研会、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倾听来自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商讨细节,注重来自基层的声音。一条条意见、一项项建议,为条例的制定注入了生机活力。对反馈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市法制办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市公安局逐条进行了梳理、论证和修改,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分为六章四十一条,主要针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和机制、工作机构和人员、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立法起草组坚持问题导向,反复权衡、不懈争取、不断突破,形成了许多无锡特色的条款。

    首先要解决的是机构问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法定主体是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但在实际工作中,主体不清成了普遍现象。人们总是本着思维惯性,认为只要是和禁毒有关的事情就应该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其他的部门能帮则帮,纯属分外事,遇到具体问题,总是互相推诿,职责厘不清,工作推不动。就算挂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的牌子,机构也处于空转状态,工作少有问津,致使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长期漏管失控,潜在的社会危害极大。结合无锡的实际情况,起草组最初借鉴《江苏省社区矫治条例》的规定,提出了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门的公务员的设想,但与市编办等部门研究后,缺乏操作性,过后,市公安局和市综治办多次反复协商,按照副市长、公安局长赵志新的建议,结合综治工作的特点,达成共识,认为利用并指定已有的机构——镇、街道政法综治中心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比较适合工作实际。为此,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及社会工作者,同时明确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在专门的工作机构中,由镇、街道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司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由其领导辖区内的所有禁毒社工,并由禁毒社工为主要力量,会同民警、医务人员、志愿者和戒毒人员家属,对戒毒人员逐个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不但解决了机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禁毒社工这一中坚力量的“户口”问题。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者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实践中,部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足额配备,有的甚至没有配备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者,这也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条例》对禁毒社工的法律地位加以确立,使禁毒社工的身份合法化。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量,按照规定足额配备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者。按1:30的比例计算,无锡市需要配备600余名禁毒社工,这是禁毒社会化工作的一支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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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