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箭在弦上 上海市正在探索毒驾认定技术标准

2015年05月18日 11:13:31 来源: 上海法治报

    定性难

    毒驾认定尚存难度 缺乏有效检测手段

    尽管,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毒品的成分复杂,检测是否毒驾仍存在难度。

    卓先义表示,在册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有200多种,广义上的毒驾其实包括了药物服用过量后的驾驶行为。因此毒驾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卓先义告诉记者,他曾对2年来送检的1万例驾驶员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有明确毒品含量的有10多例,国家管制类药物近100例。而含有药物成分的样本近15%,最多的以感冒药居多。

    同时,毒品对人的影响会随着时间递减。可能吸毒后数天内仍能检测为阳性,因此吸毒多长时间内算毒驾也是一个问题。加上新的毒品不断衍生,冰毒、麻黄素、氯胺酮等几种主要毒品的检测方法是较为成熟的,但对于其他新的毒品,就涉及检测技术的问题。

    而对于毒驾查处来说,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也是摆在执法一线的现实问题。卓先义指出,杜绝毒驾最好的办法是像查酒驾一样路面筛查。但对于毒品的检测,传统的检测方法是尿检,这就给路边筛查带来很大困难,因为受时间、空间、执法依据等因素的影响,在路边采集尿液的样本用于筛查,作为常规检查的可行性不高。“国外采用的是唾液测毒,采集驾驶人的唾液检测,即能发现是否吸毒。”卓先义指出,虽然这种检测技术在国内已经没有障碍,但因为缺乏市场,目前尚没有国内产品,无形中给交管部门查“毒驾”带来诸多不便。

    入刑难

    现有法律存在空白地带

    毒驾行为的危险性不言而喻,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刑法规制的空白。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有详细描述,但对于路边筛查的执法细则尚未完善。在实践中,对毒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依照 《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理。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而与其危险性相当的毒驾并未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惩治范畴。目前,刑法对毒驾的规制只能以其行为后果进行追责,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二款一项的规定,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将“毒驾”这种隐患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列入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不少法律人士也为打通“毒驾”入刑的最后一公里奔走、建言。卓先义表示,毒驾入刑是大势所趋。查处毒驾还涉及搜查车辆及毒驾者身上是否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因而,交管、路政等执法部门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和搜查手段的正当性都需要相关程序规范和保障。如法国规定,“毒驾”者一旦被查获,就会被判处2年监禁并处4500欧元罚款。如果由于“毒驾致人死亡,罪犯会被判处7年监禁并处10万欧元罚款”。在美国,“毒驾”和“酒驾”一样,都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造成严重交通事故,驾驶人会被取消驾驶资格,处以不低于4000美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还会被判处监禁等刑罚。对于“毒驾”的检测鉴定也有严格的程序,日本对于毒驾”问题也作了十分严格的处罚规定,如果驾驶员被发现属于“毒驾”,则会被扣35分,且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100万日元罚款。此外,驾驶人还将被吊销驾照,期限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具体期限根据驾驶人吸毒的程度来定。

    从近年来醉驾入刑所取得较好的打击震慑和预防效果来看,毒驾入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毒驾未入刑,使得吸毒人员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主观上放任了毒驾所导致的危害后果。

    建议

    建立毒驾“分层”国标

    一起起“毒驾”案件中血淋淋的场景让人触目惊心,在毒品日益泛滥的今天,对于毒品与交通事故之间关系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毒驾”问题向相关立法部门敲起了警钟。卓先义认为,虽然“毒驾”入刑势在必行,但入刑之后,如何将法律落到实处尤为关键。

    因为“毒驾”中,“毒”的范围很广。对于毒驾的认定也应分层次。如对海洛因,大麻、冰毒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毒品应当“零容忍”,只要在其体内检出,不管其含量多少,都视为毒驾。而一些管制药物及容易引发驾驶风险的药物,则要通过科学的实验统计数据,确定到达“毒驾”的标准,过量即视为毒驾。记者获悉,目前上海正在探索毒驾认定的技术标准,此举有望为毒驾入刑奠定基础。而在实践中,通过研制可靠的道路快速检测仪器; 对警察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可提高对毒驾的辨别能力。(记者 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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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