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构成司法认定难点
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毒品犯罪,历来是我们国家严厉打击的重点。毒品犯罪仍处于高发势头,法院打击毒品犯罪保持仍需高压态势,一直是重点工作之一。2014年全国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7万件,判处罪犯11万人,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254件、判处6009人。
一、现实之困惑: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我国《刑法》用九个条文规定了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24个毒品犯罪的罪名。甲某藏有海洛因2000克,但因为购买新房,甲某将该2000克分成两份,其中1000克被甲某通过调整公路携带至一亲属家,另1000克则被甲某搬至新居存放。问题:甲某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还是同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
二、理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判断某一危害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应当以有无完全符合的犯罪构成为标准,应当坚持运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思路或方法。不管是完全齐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某种危害行为,还是某种复杂危害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事实完全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都应当认为刑法对此危害行为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以所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并予刑事处罚。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其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第二,只有经过法律选择的案件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毒品犯罪构成要件之共性
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是传统毒品,但随着某些新型合成毒品的问世和发现某些药品具有易成瘾以及可能被滥用造成危害的特性,毒品范围将不断扩大。从审判实践来看,当前毒品犯罪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在犯罪形式上,呈团伙化、集团化趋势;二是毒品案件数及涉案毒品数量均呈上升趋势;三是新毒品种类不断出现,多元化特征愈发明显;四是犯罪手段呈多样性、隐秘性,近年来出现了利用怀孕或哺乳妇女等特殊群体运输毒品的现象。
法学主流观点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24个毒品犯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两方面的共性问题需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