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店、歌舞厅、酒吧、网吧、休闲会馆、俱乐部、美容美发、桑拿、足浴等经营服务场所未建立和落实禁毒巡查制度,或者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禁毒知识培训,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语标牌、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生涉毒案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物流企业不如实记录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邮政、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未要求寄件人完整准确填写并如实记录、保存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信息,或者信息保存少于规定期限,或者发现疑似毒品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旅店、歌舞厅、酒吧、网吧、休闲会馆、俱乐部、美容美发、桑拿、足浴等经营服务场所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提供毒品违法犯罪条件,或者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传播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毒广告、涉毒销售信息、传授制毒方法信息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互联网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戒毒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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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