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贩卖“笑气”四人获刑并处罚金-中国禁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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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7/29 09:55:34
来源:法治日报

非法贩卖“笑气”四人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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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4月30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4名男子因非法贩卖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被分别判处2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2万元。

  2025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黄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崔某、林某销售“笑气”。其中,与“上家”联系进货、垫付货款、租用车辆、对账分成等由孙某负责,黄某负责向“上家”支付货款,崔某、林某负责取货、向购买者送货等。四人“各司其职”,通过微信向“客户”销售“笑气”,并提供上门送货“服务”,有多名“客户”是未成年人。

  据统计,孙某和黄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6.89万元、崔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7.46万元、林某非法经营数额为9.43万元。

  法院另外查明,孙某于2024年8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崔某于2008年、2024年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年2个月;林某于2017年、2022年因犯盗窃罪、容留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1个月。

  庭审中,四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但均辩称“笑气”并非毒品,也未列管成瘾性物质,其贩卖“笑气”不应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黄某、崔某、林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孙某、崔某、林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三人均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黄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孙某、崔某、林某均系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两年再次犯罪,主观恶性深,向多人销售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且包括多名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笑气”是一种危险化学品,其虽系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但吸食后具有轻微麻醉作用,且能致人发笑,可以达到与毒品相似的致幻效果,长期或大量吸食会损伤神经系统甚至导致瘫痪,严重时可危及生命。我国已将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对其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试图通过非法贩卖“笑气”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表示,公众应认清“笑气”的严重危害,增强防范意识,切勿因好奇或追求刺激而吸食“笑气”,以免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若发现非法生产、贩卖、储存“笑气”的有关线索,务必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记者 张 冲 通讯员 付建国)

【责任编辑: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