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毒品案件无疑 再审改判有据 办案有法可依
权威解读“中国版绝命毒师”张正波案再审改判
●判决争议:审判结果出现两次实质性“反转”,在于混淆了毒品与药品的概念,将毒品犯罪混同于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纠错核心:麻精药品的毒品属性不因目的(用途)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不应仅因为麻精药品有医疗等合法目的(用途)就排除其毒品属性,进而否定相关行为构成毒品犯罪。
●重大意义:维护了国家毒品管制秩序,对于厘清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准确指导司法实践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
历时10年,5次审理、2次改判……2024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改判杨朝辉无期徒刑、张正波有期徒刑15年。
作为国内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重大典型案件,被告张正波一度因其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的身份,被广大网友称作“中国版绝命毒师”。
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到非法经营罪,再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主犯张正波从有期徒刑15年,到有期徒刑11年,再回到有期徒刑15年……历经一审、发回重审、重审改判、二审改判、二审再审等审理过程,案件审判结果两次出现实质性反转,罪名和刑期不断调整。
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该如何确保适用法律正确?案件改判纠错,如何彰显我国厉行禁毒的坚定决心?近日,本报记者采访公安、检察、药监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部分高校法学、禁毒领域专家学者,解读杨朝辉、张正波等人案件再审改判背后的禁毒实践和法治力量。
1 明确毒品案件定性
——审判结果实质性反转,有力维护法律权威
毒品案件无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杨朝辉、张正波等人案件定性为毒品案件,完全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015年6月,武汉海关缉私局会同湖北公安禁毒部门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的张正波等人制贩毒品案件。此后,该案历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判决,对于案件性质定性是否为毒品案件一度“反转”,引发讨论。
“表面看,该案审判结果出现两次实质性‘反转’。实质上,是将第二次再审结果的非毒品案件‘恢复’至原一审判决的毒品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胡耀先介绍,原二审判决混淆了毒品与药品的概念,将毒品犯罪混同于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法庭上,张正波等人始终辩称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生产药物中间体,是化工技术研究及应用而非制毒,公司制作销售产品流向和用途并未查明,公司产品为药品用途、不能认定为毒品用途。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胡耀先介绍,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简称列管麻精药品),而在客观上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判定为毒品案件,是否需要当事人明知列管麻精药品要作为毒品替代物?是否需要确认列管麻精药品流入了毒品市场?张正波案件中,这些问题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
胡耀先介绍,原二审判决不当增加了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将列管麻精药品当做毒品替代物”的故意、客观上须具备“列管麻精药品流入毒品市场”结果的构成要件,据此不认定为毒品案件。再审结果则依法否定这两项“不当构成要件”。
针对公众对该案涉案物质属性及用途方面的疑问,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专家作出了解答。
公安部禁毒局禁制毒品处处长吴婷芳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对麻精药品实施列管,麻精药品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管制渠道流通,即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否则将以涉毒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所涉物质不存在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情况,只能作为毒品使用,应当认定为毒品。”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毒品分析一处处长花镇东介绍,涉案相关物质在世界范围内既无合法医疗用途,也无其他工业用途,而且多国报告发现作为毒品滥用的情况。
在涉案物质的国家管控方面,药监、检察部门及法院判决认定同样清晰。
“截至目前,张正波案涉案的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等主要产品均被我国列入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未批准作为药品上市和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司监管四处处长李卫华介绍,国家对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等活动。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胡耀先表示,不能片面理解精神药品所谓的“药用价值”,张正波案原二审判决所称在案证据混淆了相关概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时最终明确,张正波案中涉案精神药品不具备医疗等合法用途。
2 罪名、刑期“双改”
——涉案被告罚当其罪,有力促进司法公正
再审改判有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实现罪名、刑期“双改”,既表明了国家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主张,也维护了法律权威、促进了司法公正。
“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对张正波等人量刑畸轻,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体现了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彰显了审判监督程序在平衡依法维护判决稳定性与依法纠正错误关系时的重要作用。”胡耀先介绍,再审结果依法全案恢复至原一审判决认定的毒品罪名,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案件改判的最大意义就是维护了国家对于毒品管制的秩序。”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怀胜认为,禁毒法规定的毒品,虽然本身就具有生化属性和法律属性双重定义,但是归根到底,毒品定义不能动摇,不能因为当事人为辩护而诡辩的、所谓的用途来随意改变毒品的定义。
“举个例子,你不能说这个东西有药用价值,你准备把它用于药用,就否认它毒品的属性,因为你自始至终不存在生产、销售的资格和权利基础。”李怀胜表示,只要非法生产被列管目录里的物质,那就是制毒犯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禁毒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张黎表示,麻精药品的毒品属性不因目的(用途)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不应仅因为麻精药品有医疗等合法目的(用途)就排除其毒品属性,进而否定相关行为构成毒品犯罪。
“改判让涉案被告罚当其罪,也让公众对毒品管制制度的认识更加深刻。”张黎表示,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公众健康,以及防止因违反毒品管制导致毒品流入非法渠道。因此,毒品犯罪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抽象危险犯罪,无须依据该行为实际造成的具体危害来加以证实。
3 确保适用法律正确
——指导禁毒办案实践,有力震慑毒品犯罪
办案有法可依!再审改判确保了适用法律正确,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
“再审结果对于厘清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准确指导司法实践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胡耀先认为,依法办案是确保司法案件合法性、公正性的基本要求。原二审判决将毒品犯罪按照非毒品犯罪处理,难免令司法办案人员对有关毒品认定、涉毒行为性质认定以及侦查取证、举证责任等事项产生疑惑,更有可能会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规避毒品犯罪打击的借口。
事实上,随着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机制的不断完善,历经十年,杨朝辉、张正波等人案件审判进程也让各级禁毒部门对于相关案件办理的法律适用更加明确,让广大公众在不断讨论中更加了解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严重危害。
“该案件对于指导办案实践意义重大。”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杨笑认为,此次改判明确了在涉及毒品相关犯罪时对于罪名的准确认定和适用标准,不断引导基层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全面、细致地搜集证据,促进审判机关更加深入、细致地研究法律条文,准确把握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这一案件提示我们,不能狭隘地理解精神药品的双重属性。”花镇东介绍,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指未被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但存在滥用并对公众健康带来威胁的物质,常被称为“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与传统毒品相比,新精神活性物质分子结构很容易被改变,不法分子会根据管制列表的变化,不断研制列管范围以外的新毒品,其成瘾性、毒害性毒品危害甚至可以达到传统毒品的几十倍、几百倍。
“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吴婷芳表示,该案件的办理,增强了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信心,也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建立更加紧密的协作机制,为保卫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全稳定积极贡献力量。(记者 邬春阳 田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