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2022年05月20日 10:01:19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禁毒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促进禁毒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中国禁毒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确保捐赠人所捐物资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捐赠,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等有形资产。

  股权、无形资产、广告时段、广告播出平台、著作权等其他非实物资产捐赠一事一议,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捐赠,按照有关规定不予确认捐赠价值,不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接受

  第六条 提交捐赠意向书。捐赠人表明捐赠意向后,向基金会提交正式捐赠意向书。主要内容包括:所捐物资的品名、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质量合格证明、受益对象范围及捐赠人营业执照、征信记录等资质资料,并对物资合法性和是否具有处置权等情况进行说明或者承诺,如需其他权利人同意或授权的还应提供授权书等材料。

  第七条 开展尽职调查。基金会根据相关规定视情对捐赠人,特别是大额捐赠的捐赠人进行合法性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必要时,基金会派人对捐赠人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调研)报告。

  第八条 确定受益对象。基金会结合捐赠人、受益人意愿以及各地毒情形势等情况,制定捐赠物资分配方案,确定受益对象。

  第九条 确定捐赠价值。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认捐赠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捐赠价值。

  1、捐赠人捐赠自产物资,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出厂价根据捐赠人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产品单价确定,或者根据捐赠人一年内销售同一型号产品三份以上销售合同或发票复印件标明价格的平均价格或最低价格确定。

  2、捐赠人捐赠近期(一年内)购买物资,以购物发票或采购合同确认捐赠价值,进口物资以海关报关单确认捐赠价值。

  (二)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但凭据超过有效时限或凭据标明的价值与捐赠物资实际价值相差较大的,以捐赠物资当时市场公允价值确认捐赠价值。公允价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市场估计的金额,可根据网络销售平台报价、实体销售平台价签所标明的价值综合确定。

  (三)捐赠人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法确认公允价值以及市场波动较大的物资,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确认捐赠价值。

  (四)其他捐赠价值确认方式。

  1、捐赠人捐赠旧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人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确认捐赠价值。旧固定资产已过折旧期限的不予接受。

  2、文物、字画、工艺品等无法直接用于公益资助的物资,暂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暂无法确认价值的物资,经与捐赠人协商同意拍卖的,以公开拍卖成交价确认捐赠价值。

  3、广告时段捐赠,根据捐赠人提供的公开广告刊例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公益捐赠折扣价,在广告播放完毕后,经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并委托评估公司按照监测报告最终确认捐赠价值。

  (五)捐赠人不同意拍卖、或无法拍卖的物资,能直接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不计入捐赠收入,另造册登记,妥善保管;不能直接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物资,基金会不接受其捐赠。

  第十条 捐赠审批。基金会按程序履行捐赠审批手续。捐赠物资价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部领导审批,并提交理事会决定;捐赠物资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禁毒局审批;捐赠物资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理事长审批;捐赠物资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秘书处研究,秘书长审批。

  第十一条 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在审核通过捐赠计划后,应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用途等内容,约定物资用途和使用方向及双方权利义务。如捐赠物资品种、数量较多,需附物资捐赠清单(种类、型号、规格、单价、数量、总价等)。捐赠人捐赠的物资是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特殊物资,应当保证所捐物资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确保物资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验收。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需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人、基金会双方核实确认。在基金会尚无存储仓库之前,为降低储运成本,收到捐赠物资后或捐赠物资运抵基金会指定地点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验收:

  1、由基金会使用、暂时保管的物资,在收到物资后,据实验收,并填制入库单。

  2、直接用于受助人的物资,基金会委托捐赠人直接运抵受助人处,并派员进行实地验收。无法实地验收的,基金会可委托当地禁毒部门或禁毒社会组织代为验收,并填制入库单。

  3、广告捐赠,在广告播放完毕后,经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出具监测报告,按照监测报告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入账。捐赠物资在验收入库后,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计价依据、验收证明、入库单等资料,由财务、审计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入账。

  未经基金会验收,由捐赠人直接捐给第三方受助人的物资,不得计入基金会收入。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入账后,基金会应据实开具捐赠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视情对捐赠人的捐赠情况进行公示、项目冠名等。

  第四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自用或公益项目执行过程中未出库的物资,应指定专人,按照固定资产或存货管理,定期维护、盘点。对有保值、增值空间的物资应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实现捐赠物资的保值增值。可以回收重复使用的受赠财产,应按时回收、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受赠物资应及时对外捐赠用于受助人(受益人)。受赠物资对外捐赠,作为基金会公益项目,按照《中国禁毒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受赠物资出库时,填写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运抵受助人(受益人)后,应及时取得接收回执、照片、分配情况和物资使用效果情况。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使用效果及时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基金会受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捐赠人提出规定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受赠物资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并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不得将捐赠物资挪作他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且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捐赠人与基金会约定捐赠物资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和受益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已签订协议,应按照公开承诺或捐赠协议约定的价值、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基金会或约定的受助人(受益人)。

  捐赠人如确有法定事由无法按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应当及时向基金会书面说明情况或签订补充协议。

  如捐赠人未如约履行捐赠义务,又不向基金会说明情况或者协商相关事宜的,基金会有权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依法向捐赠人追索捐赠物资。

  基金会经了解确认捐赠人不能履行捐赠义务符合法定免除捐赠义务情形的,基金会应依法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方可免除捐赠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捐赠协议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的情况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基金会对受捐物资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并有权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对受助人(受益人)捐赠物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变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应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在接受境外捐赠物资或境外捐赠人捐赠物资时,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接受。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加强物资捐赠过程中有关文件、合同等资料的管理,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禁毒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2年5月6日中国禁毒基金会第二届第十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责任编辑: 郑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