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浅谈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管理工作机制

2021年11月19日 12:56:10 来源: 中国禁毒网

  中国禁毒网讯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党委政府及各级禁毒部门统筹推进禁毒预防教育和毒品治理,持续开展“两打两控”、“平安关爱”等专项行动,全面推进重点整治、示范创建和禁毒扶贫工作,推动禁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经过利通区禁毒各部门多年的努力,吸毒人员复吸率逐年下降,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体系得到了长足发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的理论和一些优秀的工作做法,从而强化了禁毒工作的预防和管控,使禁毒工作从禁毒、戒毒、社区戒毒康复、回归社会的整个系统更加优化,也取得了“四升四降”的工作成效。但禁毒工作体系建设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工作方法还存在着不少漏洞。近年来,随着禁毒社会化工作的高效开展,更多的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步入社会,而在我国《戒毒条例》第一章第七条中规定: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很大程度的影响了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的管理和禁毒工作成效的巩固。因此,我们必须构建职业化、专业化、法制化的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管理体系。

  利通区概况

  利通区地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部,利通区面临的禁毒斗争形势复杂,截止目前,利通区辖区涉毒人员2690名,其中社区戒毒48名,社区康复103名,参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14名,强戒17名,服刑16名,戒断三年未复吸2219名,社会面吸毒人员124名,死亡121名,看守所羁押28名,三年未复吸人员占实有吸毒人员86.38%。

  社区戒毒康复成效

  近年来,在自治区、吴忠市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利通区以坚定不移的决心和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入开展禁毒工作,重点以整治突出毒品问题为主线,主动作为、攻坚克难,推动禁毒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区在册吸毒人员数较2014年同比增长17.26%;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数较2014年同比下降97.10%;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数较2014年同比增长近4倍。

  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现状

  利通区禁毒办组织全体专干对辖区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通过电话、微信、见面谈话等方式进行了全面排查,根据调查结果,分析辖区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的结构特点。并将具体数据做了相关分析,现根据调查结果,将调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利通区共走访吸毒人员2570人次,其中走访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数为2219人,戒断三年未复吸巩固率86.82%。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中从性别看:男性1865人,占84.05%,女性354人,占15.95%;从民族看:回族1583人,占71.34%,汉族624人,占28.12%,满族7人,占0.32%,其它民族0.22%。

  从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吸食毒品种类来看,吸食传统毒品海洛因仍占比例较大63.18%,吸食冰毒占比为32.22%,吸食其他毒品比例较低为3.92%。

  从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年龄段来看,60岁以上占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比例为3.06%;46—59岁占比为44.52%;36—45岁占比为27.08%;26—35岁占比为20%;18—25岁占比为5.27%。

  从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戒断年限来看,社区戒毒康复期满解除或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满三年等应归纳为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的日期算起,0—5年(不包括5年)占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52.19%,5—10年(包括5年,不包括10年)占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36.46%,10年以上(包括10年)占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11.36%。

  从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病残情况来看,病残率为3.06%,肢体残疾为主要病残主体占全体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的1.58%。

  从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文化程度来看,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吸毒人员占88.10%。

  从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就业及就业培训需求来看,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就业率达到88.64%,其中以打零工和务农为主要就业形式,分别占就业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的52.26%和28.83%;就业培训需求不高。

  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管控上存在的问题

  无法可依,管控工作困难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戒毒条例》对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无明确规定;《戒毒条例》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实行动态管控,致使戒断三年未复吸管控困难大,配合工作难,收集吸毒人员动态难等诸多问题。

  居所不定,管控工作难度大。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常常行踪不定,有的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常年在外打工,家访和尿检等工作都存在很大困难。在外流的涉毒群体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员工作不稳定或者无业,他们居无定所,频繁流动,很多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对管控工作不理解,觉得管控会影响到他们正常的生活,因而不配合管控,甚至逃避管控的现象时有发生。

  复吸率高,戒断巩固率提升难。近年来,由于我区常态化开展吸毒人员“大收戒”与禁毒社会化工作相结合的模式,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呈阶梯式增长,但从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戒断年限看戒断十年以上的仅有11.36%,戒断人员大部分还未真正达到从心理戒毒的成效,复吸的可能较大。

  社会歧视,就业融入难。社会公众对吸毒者有着极端的戒备心理,用工单位在招工审核时都要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旦发现招工对象有吸毒、戒毒的经历均会拒绝录用,这种就业歧视加剧了戒毒人员融入社会的困难。

  管控严格,生活回归难。近年来,国家各级禁毒部门对吸毒人员的管控措施更加严格,各种管控措施使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就业更加困难。公安预警系统较多,虽已成为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但是身份证预警问题解决难,对部分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生活、就业产生影响。

  机制欠缺,帮扶救助流于形式。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帮扶工作仅停留在各乡镇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民政、社会保障等各禁毒委成员单位未尽到本单位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相关政策执行不统一,对于禁毒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形成了“重形式、轻成效、无延续”的工作模式,导致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帮扶难,进而复吸风险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方法混乱,管控模式欠缺针对性。现阶段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管控没有标准,各地在对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时,没有按照人员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将所有人员混为一谈,导致吸毒人员抵触心理较为严重。

  建议和对策

  有法可依,提升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管控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管控措施的相关表述,以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管控措施的法律地位,加强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管理,提高管控率,降低复吸率,进一步提高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戒断巩固率和戒断年限。

  多方管控,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强化派出所民警对吸毒人员管控的职责,对于拒绝或逃避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可以提升其复吸风险等级,列入重点人群,由派出所民警重点关注,禁毒专干配合的模式进行管理,定期回访,教育、劝诫其配合社区工作。

  户籍管理,强化联动机制。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应按照户籍地主要管理结合居住地辅助管理的模式。一是对于常年在外打工,有固定工作的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户籍地禁毒部门与居住地禁毒部门沟通,由现居住地禁毒部门管控,完成毛发、尿检等工作,户籍地禁毒部门配合居住地禁毒机构落实好管控工作,及时掌握人员的工作、生活、等现实表现。二是对流动性较大的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户籍地与居住地对出入本辖区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建立实时通报机制,对流入居住地的本辖区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应及时与居住地相关禁毒部门对接管控,对流出本居住地的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应及时与户籍地相关禁毒部门对接管控,提高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管控率。

  包容认同,建立戒断三年未复吸回归社会机制。一是加强禁毒宣传工作,降低社会公众对吸毒人员的极端戒备心理,进一步接纳吸毒人员,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二是建立“消除犯罪”记录机制,建立吸毒人员消除犯罪机制,对只因为吸毒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吸毒人员,制定相关考核验收细则,达到相关要求的在参加工作时可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其犯罪记录只有公安办案机关查询;对部分特殊行业可采取不予开具。三是对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如只有吸毒人员身份所确立的身份证预警,应及时在其戒断之日变更系统。四是加强社会帮扶救助部门联动。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应发挥本单位业务优势,对吸毒人员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形成“部门联动、多方谋划、专业扶持、精准施策”的工作模式。区禁毒办与各禁毒委成员单位,在吸毒人员帮扶救助工作中要告知其权利和相关参与禁毒工作义务。五是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正常行为人给予政策贷款或者倾向性无息贷款。

  部门协作,确保出所、回归无缝衔接。一是加强戒毒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如看守所、监狱、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更新人员现状,入、出所时与区禁毒办或乡镇社区戒毒康复机构提前衔接,确保人员在进入场所或期满出所后,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能及时掌握人员动向,避免管控脱失发生。二是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中心与派出所信息互通,合力开展人员管控等相关工作。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相关业务或其他事宜时,民警能够与专干联系询问相关管控情况,确保人员能管得住。

  高位谋划,创新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管控新模式。自治区禁毒委要出台相应管控标准,结合工作实际,鼓励各地区创新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管理模式,努力形成一批“有特色、受欢迎、操作强”的管控新模式。

  责任追究,加强督导检查。组织成立督导检查组,定期深入各地督导检查,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加强成员单位责任追究,对成员单位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约谈、及时纠正,严重失职的予以追究问责。

[责任编辑: 郑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