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湖北襄阳3名男子被执行死刑!

2020年09月14日 10:12:53 来源: 中国禁毒微信公众号

  9月7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熊常青,贩卖、运输毒品罪犯孙子宪、鄢发道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熊常青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161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36983克、咖啡因66.8千克,被告人孙子宪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7935.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8462.4克,被告人鄢发道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1229.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3345.6克。2014年1月24日,三被告人因本案被逮捕。

  2016年5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熊常青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孙子宪、鄢发道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熊常青、孙子宪、鄢发道分别提出上诉。2018年2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对三被告人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熊常青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孙子宪、鄢发道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分别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熊常青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孙子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鄢发道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系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熊常青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孙子宪、鄢发道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被告人熊常青、孙子宪、鄢发道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 郑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