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禁毒条例》明年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05日 09:11:37 来源: 人民公安报

  作者:张建林

  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河北省禁毒工作走向法治化轨道,将进一步促进河北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开展禁毒工作,有效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该条例分为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1条,对河北省禁毒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除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外,条例还将氯胺酮(K粉)、芬太尼类物质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条例规定,明年1月1日起,河北省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规定对经营场所予以处数额不等的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被注销驾驶证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责任编辑: 吕爱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