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6日 13:41:35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禁毒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民政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的宗旨是: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要求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基金会履行好承担的职责任务,满足业务工作需求。

  第三条 基金会与聘用人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包括聘用人员自行在人才中心保存档案等)。公安部任命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金会在公安部禁毒局指导下,按照《中国禁毒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聘用人员的招聘与解聘。其中,聘任秘书长及以上职务的,报禁毒局批准后提交理事会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章 招 聘

  第五条 基金会可招聘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两类:

  (一)固定岗位包括副秘书长,机构主任、副主任,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二)流动岗位包括聘用期不足一年的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实习人员),按项目一事一聘。

  第六条 基金会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社会公开招聘。招聘人数较少或急需时也可通过其他渠道广泛物色,择优聘用。

  第七条 聘用要求:

  (一)受聘人员应符合基金会聘用岗位的任职资格。

  (二)受聘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工作简历、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和其他可证明本人工作能力资料的原件,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性。

  (三)受聘人员不得有违法违纪记录,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中不得有影响其承担业务工作的因素。

  (四)受聘人员入职需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填写《入职登记表》,并接受岗前保密教育培训,同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试用期管理:

  (一)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基金会可以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表现和能力提前结束试用期。

  (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成为基金会正式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者,自行终止试用关系。

  第九条 岗位管理:

  (一)聘用人员依其所在岗位享有相应的责、权、利。

  (二)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与基金会签订的《保密协议》及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

  (三)聘用人员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超出的工时,按照《中国禁毒基金会加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调休。

  第十条 考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应遵守基金会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公务外出需经领导同意。

  (二)工作时间: 夏季8:30—17:30(午休1小时),冬季8:30—17:00(午休30分钟)。

  (三)违纪及处罚: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1小时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1小时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以在基金会OA系统签到或在考勤机上打卡(仅限未连接网络者)为准,不得代人或请求他人代为考勤,因公外出须提前报批并得到批准。

  第十一条 假期管理:

  (一)年休假: 员工入职满一年后,可申请年休假。累计工作年限(以缴纳保险的年限作为依据)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退休返聘人员入职满一年后,给予每年固定的5天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休假期间薪酬照发。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处理。

  (二)病假:员工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秘书长批准。一个月病假在5天以内(含5天)的,餐补、交通补助按天扣除(取整核算);病假大于5天小于等于15天的,按照当月累计请假天数,自第6天以每天100元为标准据实扣除工资;大于15天小于20天的,只发基础工资;大于20天小于等于30天,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事假:经批准的事假,按照当月实发金额的工作日平均工资,核算事假天数据实扣除。

  (四)婚假:按国家相关规定,员工持结婚证享有3天的婚假。薪酬照发。

  (五)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持相关证明享有3天的假期。薪酬照发。

  (六)产假: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遇难产、多胞胎生育,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产假。符合规定享受奖励产假和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

  第十二条 加班管理:按《中国禁毒基金会聘用人员加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薪 资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补助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组成。

  (一)基础工资:

  基本工资:聘用人员基本工资为每月3200元。

  岗位工资: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给予不同的岗位工资。部门主管及以下人员600— 2000元;副秘书长2000—3200元。

  (二)补助工资:

  交通补贴: 聘用人员每月发放交通补贴500元。

  通信补贴: 聘用人员每月发放通信补贴200元。

  餐费补贴: 聘用人员每月发放餐费补贴760元。

  住房补贴: 聘用人员每月发放住房补贴800元。

  (三)绩效工资:聘用人员每半年根据其个人工作业绩发放2000—10000元不等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于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份发放。入职不足半年的聘用人员,其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工作业绩,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酌情发放。

  (四)工龄工资:入职基金会满一年,工龄工资增加50元。基金会以外的工龄以每连续缴纳三年社保折合基金会工龄一年计算。

  (五)加班工资:按照《中国禁毒基金会加班管理办法》支付加班工资或进行调休。

  (六)特殊贡献奖:每年年终对有特殊重大贡献的个人,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特殊贡献奖。

  (七)员工在职期间,基金会给予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和每年一次体检等保障,保障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在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每年一次常规体检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八)员工在职期间如遇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会可给予慰问关怀,具体金额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九)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由基金会支付培训费用。

  (十)上述如遇到国家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或调整国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等情况,按改革或调整的总体精神和原则重新确定或调整工资待遇标准。

  第十四条 试用期工资:聘用人员在试用期期间,依照《劳动法》发放试用期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内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第十五条 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工资:

  (一)不足一年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按项目一事一聘人员,由双方商定工资标准。

  (二)流动岗位聘用人员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六条 借调人员补助:

  因工作需要从地方禁毒部门或其他有业务联系单位借调的工作人员,视情每月发放餐补、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因公出差,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及补助。

第五章 竞业限制

  第十七条 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享受竞业限制补偿。

  第十八条 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2个月的,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 竞业限制补偿金额:

  一般岗位,按照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重要涉密、重要项目及财务岗位,按照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副秘书长以上、特殊涉密岗位,按照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

  本条所称的月平均工资为: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员工入职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期限处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离职前,经基金会评估认定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基金会可以与该聘用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一条 享受竞业限制补偿人员应在期限内按月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提交本人从业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按月度发放,特殊情况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一次性发放。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国家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并由基金会代扣代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

  1、因未完成履职期间工作任务提出离职的。

  2、擅自离职且未履行完毕离职交接手续的。

  3、因员工有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等过错而被辞退的。

  4、不属于基金会竞业限制人员的。

  5、员工未完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

  6、竞业限制协议期满或依法解除的。

  7、基金会明确通知员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一)竞业限制期满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不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义务。

  (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竞业限制人员有权请求基金会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人员违约,除退还基金会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基金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新入职人员对原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需在入职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告知。如因聘用人员隐瞒导致第三方追究基金会法律责任的,基金会不承担连带责任,聘用人员应当承担基金会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基金会因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追偿,且有权解除与该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 解 聘

  第二十六条 固定岗位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当年累计无故旷工超过7天的,当年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的。

  (三)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90天)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六)其他违反《中国禁毒基金会员工行为规范》(试行)的。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基金会按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

  (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续订和终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由秘书长审批。连续工作满十年或是已经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聘用人员应在合同到期前一月内主动申请提出续订事宜。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如需要继续聘用有关人员,则安排办理合同续订,如不需要继续聘用有关人员,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第二十九条 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双方按合同规定享受自己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一方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合同终止时,由基金会为有关人员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同时办理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作废。本办法由中国禁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孙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