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聘用人员加班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6日 13:41:35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禁毒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聘用人员加班审批程序及费用计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班是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确因工作需要或领导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的,应视为加班。

  第三条 加班原则

  (一)基金会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不计加班。

  (二)基金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

  (三)加班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四)加班时间内加班人员用餐费用自理。

  (五)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第四条 加班流程

  (一)员工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加班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不属于加班。

  (二)员工加班应提前在基金会OA管理系统提交《加班审批单》,4个小时以内的加班由副秘书长审批。4个小时以上及节假日加班由秘书长审批。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的,经秘书长同意后,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补交《加班审批单》。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加班起止时间以基金会OA管理系统为准,特殊情况无法在基金会OA管理系统提交的,以考勤机打卡为准,同时提供证明人书面证明材料。

  第五条 工时标准

  (一)基金会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的标准工时制度。

  (二)基金会员工工时按月度综合计算,每月工时数不得低于8小时/天×当月工作日。考勤管理人员于每月初统计上月工时数并存档。

  第六条 加班工资与调休标准

  (一)加班工资标准:工作日加班,每小时25元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每小时34元加班补助,一天最多不超过27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51元加班费,一天最多不超过408元。

  (二)调休标准: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周末加班按1:2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3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三)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调休需在基金会OA管理系统或书面提交《调休申请表》。

  第七条 加班劳动纪律

  (一)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每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200元。

  (二)无故拖延加班时间,当日加班费不予发放。

  (三)加班期间,未完成加班任务的,视为无效加班,当日加班费不予发放。

  (四)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扣发500元工资。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作废。本办法由中国禁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孙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