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公诉指控效果

2018年08月14日 09:50:43 来源: 中国禁毒网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侯向东

  公诉环节的毒品案件特点

  线索来源模糊不清

  通常侦查人员忽视线索来源的重要性或者顾虑举报人身份、侦破手段等暴露,导致许多毒品犯罪案件在移送起诉时存在案件线索来源不清、侦破过程模糊情形,无法全面反映包括案件的来源、侦查机关如何开展侦查工作、采取了哪些侦查措施、如何确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及同案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过程、抓捕过程有无反抗等要素。

  言词证据难以采信

  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与案件存在的利害关系,所提供的言词证据通常虚假成分多,甚至真假难辨,证明力较弱。以下这几种辩解情形经常出现:第一,有线索或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毒品犯罪,由于错过最佳抓捕时机或者发现犯罪线索较晚等原因,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当场查获毒品,归案后的犯罪嫌疑人就会理直气壮辩称:我身上没有毒品,凭什么抓我?拒绝供述犯罪事实;第二,在出租屋被人赃并获,犯罪嫌疑人会辩解:房子不是我租或住的,房内查获的毒品不知道是谁的。或者干脆就直接供述房子就是叫某绰号的人租住的,让侦查人员无法查实此人的真实情况;第三,即使携带装有毒品的包或袋子,走在路上被人赃并获。犯罪嫌疑人也会辩解:我不知包内有什么物品,包是别人让我顺便带到某个地方交给谁的,我只是帮个忙;第四,在交易现场与他人同时被抓,如果被抓时毒品不在其本人身上,犯罪嫌疑人就会辩解:我是被他人叫来,或者不认识对方,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抓。因此,毒品案件言词证据难以采信。

  侦查取证存在问题

  一方面由于毒品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作案手段高度隐蔽的原因,导致侦查机关难于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则是侦查机关取证本身存在问题,如取证不全面、不及时或者因取证不规范导致证据存在瑕疵甚至非法证据,导致部分毒品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最终无法认定毒品犯罪事实,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起诉到法院,最后因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被采信而最终被判无罪。

  选择轻罪名移送

  目前毒品犯罪涉案的毒品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以千克为单位计算,在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毒品案件中,相当部分涉案毒品数量很大的案件,侦查机关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定罪,就不想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再穷尽侦查去查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导致这类案件最后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轻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放纵了毒品犯罪分子,无法达到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出现漏罪漏犯情形

  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一方面只满足于有线索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某宗毒品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而不重视其他同案人供述指证其还涉嫌参与其他毒品犯罪的查证;或者有其他客观证据指向其不止实施某宗毒品犯罪,还涉嫌参与其他毒品犯罪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也没意识到要进一步深挖证据、固定证据,查实其是否还涉嫌其他犯罪,导致漏罪漏诉的出现;另一方面,由于共同犯罪的同案人分别由不同辖区的侦查机关先后立案侦查,而侦查机关之间互不沟通联系,各自分头取证,导致由不同侦查机关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出现了在认定共同犯罪的事实上呈现不一致的情况,甚至遗漏某个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情形。

  发挥职能 准确指控

  完善侦破过程

  大部分毒品案件的侦破,通常是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情况下,经侦查和研判,锁定犯罪嫌疑人,再经过布控确定抓捕时机,最终人赃并获。

  因此,案件的线索来源和侦破经过清晰,是认定毒品犯罪案件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审查起诉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量线索来源是否完善:

  (1)形式合法(2)内容详实(3)线索真实

  另外,对于通过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手段侦破的案件,检察机关有必要就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情况让侦查机关单独提供说明。有关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材料,如关于证明特情身份的相关在册资料、出于保护而不宜公开身份的举报人及其证言,以及侦查机关出具前期侦查情况说明等,侦查机关应当归入保密卷附案移送。

  引导侦查全面取证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毒品案件,是否在侦查阶段已经全面收集证据,尤其对于一些涉案毒品数量大,侦查机关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轻罪名移送起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要及时审查并引导侦查全面取证,尤其要全面收集客观性证据,以达到准确指控犯罪,不枉不纵。

  对于因错过最佳抓捕时机等原因,导致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没能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引导侦查全面收集客观性证据尤为重要。

  发挥诉讼监督职能

  及时补正瑕疵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一些毒品案件没有严格依照两高一部出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规范取证以及在取证过程中,出现毒品数量、包装、重量、种类等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均需要侦查机关及时补正或予以解释。

  及时追诉漏罪漏犯。全面审查案件要求不仅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还要通过对共同犯罪同案人的供述、 证人证言、客观性证据的审查等,从中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遗漏犯罪事实和罪名的线索和可能,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以全面固定证据,确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要及时追诉,防止放纵犯罪。

  善用沟通说理机制

  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形式,让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强证据。一方面在内容上,要求检察人员善于说理,撰写的补充侦查提纲,不仅要提出补查具体要求,还要进行说理性的阐述,让侦查人员充分领会补查的意图,才会取得补查效果;另一方面在形式上,需要通过与侦查人员的直接沟通交流,如通过电话联系、面谈等方式,让侦查人员清楚领会补查的目的、要求、时间限制等,才能及时、准确收集所需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移送,提高补查的效率和效果。因此,检察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也是一项重要技能。

  适时履行侦查监督

  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取证不规范,或者存在不作为、非法取证等侦查行为时,作为检察机关要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促使侦查机关采取相关整改措施,以进一步提升移送审查的案件质量。

  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诉讼监督职能,准确指控犯罪和适用法律,才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

[责任编辑: 吕爱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