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吸毒人员“立功”情节引争议

2018年05月16日 09:33:15 来源: 中国江西网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余某某交代了自己向“上线”购毒的基本情况,之后警方通过其他手段将毒贩抓获归案,而被告人“立功”情节却引起了争议。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一起错误认定立功表现的贩卖毒品案件,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依法改判。

    涉毒人员被抓供出上线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从其上线“豆腐”(绰号)手中购买了370元一小袋冰毒和两粒麻果,购得后,余某某将部分冰毒和一粒麻果分三次卖给徐某、李某,其余冰毒和麻果被其吸食。在侦查期间,余某某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向上线“豆腐”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豆腐”的体貌特征、手机号、微信号及昵称,公安机关通过查询得知“豆腐”的真实身份为许某某,为进一步确认,公安机关安排余某某辨认许某某的照片,之后公安机关通过其他手段将许某某抓获归案。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审查后,以贩卖毒品罪对余某某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决余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是否“立功”成争论焦点

    可是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上线许某某的基本情况属于其应当如实供述的范围,可以认定为坦白;余某某的辨认行为对公安机关抓获许某某无任何实质作用,余某某不构成立功,一审判决对余某某量刑明显不当。

    检察机关认为,贩卖毒品属对合型犯罪,通常包括购买和贩卖两个环节,因此被告人交代自己的贩毒行为必然涉及到上、下家的犯罪行为,牵涉到毒品的来源问题和去向问题,这属于其应当交代的范围,而不属于“立功”。本案中余某某虽然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辨认出了许某某的照片,但并非当场指认,公安机关实际已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掌握余某某供述中的“豆腐”即许某某,只是为进一步确认而让余某某辨认,余某某的辨认行为对公安机关抓获许某某无任何实质作用,也不属于“立功”情形。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

    根据鹰潭市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并依法改判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 实习编辑 张艺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