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中院发布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05月08日 08:56:55 来源: 法制网

    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重庆四中院案例工作开展情况,发布了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不同领域。

    近年来,重庆四中院高度重视案例工作,以案例为载体开展以案释法、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同时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为抓手,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推动“同案不同判”问题解决。

    据介绍,重庆四中院于2012年、2013年分别创办了《案例参考与研究》《天平月报》,至今累计刊登案例600余篇。2018年,重庆四中院从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76篇,汇编印制《裁判指引》,向辖区两级法院赠阅发放,要求法官在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重庆四中院始终立足审判实践,加强案例向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升级转化,积极积累、培育和打造精品案例,促进司法案例工作在量和质上实现同步提升。”发布会上,重庆四中院副院长张俊文介绍说。

    据了解,重庆四中院曾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3年度全国法院案例工作先进单位,2016年和2017年,“葛先安故意杀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先后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

    张俊文副院长介绍,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等多个领域,案例所提炼的裁判要旨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具有重要作用。

    在重庆四中院审理冉某故意伤害案中,冉某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后回到家中,次日凌晨出现精神障碍的冉某在家中乱打乱砸,持木板来到其祖母邱某某的房间,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冉某恢复意识后,立即寻求医生对邱某某进行抢救,邱某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诉讼中,冉某的辩护人提出冉某是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才殴打自己的祖母,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

    经查,冉某平时和其祖母邱某某的关系较好,对祖母也很孝顺,本不可能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但其在吸食毒品后产生严重精神障碍,无法正常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用木块将邱某某殴打致伤。虽然其恢复意识后积极找医生抢救被害人,但邱某某终因伤情过重死亡。

    重庆四中院认为,冉某虽然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处于精神障碍的状态,但其作为成年人,明知吸食毒品可能出现精神错乱,而违反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吸毒,并最终引发了本案。冉某在正常状态时自我选择吸毒,应当对其“自陷行为”所导致的精神障碍状态下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遂判决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宣判后,冉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吸食毒品不仅直接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由吸毒、贩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恶性犯罪更是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应时刻对毒品保持警惕之心,让毒品远离生活。”该案承办法官如是说。(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张登明 杨伟)

责任编辑: 吕爱玲